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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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方法(2022修订)(2000年1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 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平安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平安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一)在本省登记或者将在本省登记的在用船舶;(二)新建、改建和修理的船舶;(三)船舶所使用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检验的有关交通平安和防 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
2、产品)。以下船舶不适用本方法:(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二)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其他船舶。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实施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第四条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那么、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 条约。第二章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以下检验:(一)新建和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原不属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舶,申请初次检验。第六条 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3、必须申 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三)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不能按规定提交检验申请展期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的。第七条船舶经检验满足适航要求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 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未取得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航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扣留船舶检验证书,不得擅自 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第八条 进行特殊拖带航行作业的,起拖前应当依法申请拖航检 验。第九条未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向所在地 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改建和进厂修理的船舶以及已确定船舶购 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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