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动产登记服务厅“绿色通道”服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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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不动产登记服务厅“绿色通道”服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地为残疾人、军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提供优质、 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形象,切实增 强办事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绿色通道”是指不动产登记服务厅为残疾人、 军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不动 产登记服务和不动产登记服务形式。服务宗旨是,以急事急 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原那么,为企业群众创 造良好的办事环境。第三条 “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为残疾人、军人、老 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标准为:(一)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持有残疾人证;(二)持有
2、军官证等相关证明;(三)肉眼能判断为孕期或持有医院建档证明的孕妇;(四)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五)确需帮助的群众。第四条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的“绿色通道”窗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第五条 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厅醒目处专门设置接待服务 台,安排引导人员进行全程服务。根据需求为残疾人、军人、 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提供现场咨询、引导、表格代填代 写、整理准备材料等服务。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服务厅工作人员应认真落实首问负 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引导特殊群体申办不动产登记服务 事项。第七条 “绿色通道”不动产登记服务主要内容:(一)主动引导。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办 事群众,实行“不预约、不取号、不排队”,由不动产登记 服务厅首次接待工作人员引导至“绿色窗口二(二)专人协助。根据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服务可安排专人协助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 项,享受随时申请无障碍式服务。(三)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即时 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不动产登记服务厅工作人员应 当主动告知办事群众,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其他业务 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应予配合,按规定最短时限为群众完成不 动产登记服务事项。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服务厅要在公共休息区、等待区设置“爱心专座”等服务设施。第九条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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