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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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方法民办非学历教育是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为进一步 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 促进法、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 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指 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活 动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适 用本管理方法。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不适用本管理方法。(二)监管主体。举办不具备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 凭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2、审 批;其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 批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施规划、 许可和监督管理。(三)基本原那么。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 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服务本地经济和社会开展需要,切实 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 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二十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收费工程、 收费退费标准和方法,向社会做好公示工作,并在招生收费 时履行告知义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单项培训工程收费周期不超过一年 (按
3、10个月计算),在提供培训业务时,应当与学员(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开具法定收费凭据,学员 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当按实结算应收费用,多余局部退 还学员(事先有约定的除外)。(二十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开设并使用收费专用账 户,不得帐外设帐。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 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二十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办学需求的 教职工队伍,依法与聘用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 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
4、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 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教研活 动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二十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校舍平安、消防安-10 - 全、食品平安、接送车辆平安等管理,落实平安防范措施, 防范各类平安责任事故发生;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制度,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定 期开展校舍平安、消防、食品平安等校园平安工作检查,及 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二十八)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教育 培训机构实行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 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平安等情况的监督检 查,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对违法违规办
5、学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二十九)健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制度,完善 督导评估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并将评估督导结果向社 会公告。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专项督导制度。民办教 育培训机构应在每年上半年向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 作报告,接受年度督导。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鼓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委托具备 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对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三十)引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建设学习型社会、构 建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 培训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奖励和表彰为民办非 学历教育做出积极贡献的优秀举办者、优秀校长和教师。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1- 教育教学
6、质量。二、明确申办条件(四)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 有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 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以上社会 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签订 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 权利义务等。(五)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 件:1 .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 于50万元。举办者以自有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 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 估机构评估,并且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最低限额的 50%o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在机构
7、名下的,应缴纳风险保 证金,金额不低于20万。非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办理暂 住户口,并要有相应的资产、当地社会组织或知名人士作为 担保。2 .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 标准的校舍。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且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其中,实施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 际使用的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并且应当配备 与招生规模相匹配的生活与运动场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收对象为学前学龄幼儿的,楼层不 高于3层;招生对象为中小学学龄少年儿童的,楼层不高于 5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楼层限定,按照收对象的最低年
8、龄 为依据,就低不就高。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 卫生、房屋质量平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培训机构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与房屋产权人 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不少于 2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其办学场所也应符合基 本设置条件规定。3 .具有与办学工程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平安保障设施;租赁使用的应当提 供相关租赁协议。4 .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和专兼 职教育教学管理队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 大专以上学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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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 培训 机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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