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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档案管理方法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 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一条本方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 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 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二条 会计档案由办公室统一收集、整理后在规定日期内移送 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并详细、完整做好登记。本院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第三条 以下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
2、记账、固定资产卡 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 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 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四条本院的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 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五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 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 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 会计档
3、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 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六条财务部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 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 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 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 平台一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 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平安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 收。第七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 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
4、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 借入会计档案的平安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 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九条本方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方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 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 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 重
5、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 毁。第十一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本院办公室牵头,组织单位 会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进行。第十二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 毁:(一)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 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 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二)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 人、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财务部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 签署意见。(三)本院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 对;在会计
6、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 由本院办公室派员监销。第十三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 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 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 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十四条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 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 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 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
7、交接手续。第十五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 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 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 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 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 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 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 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 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 准确、完整、可用和平安。第
8、十六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 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分。第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 理规定,不适用本方法。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 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财政总 预算行政单 位事业 单位税收会 计-会计凭证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 及缴库退库凭证10年10年2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年3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 种会计凭证30年包括: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4财政总预算拨
9、款凭证和其 他会计凭证30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 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5日记账30年30年6总账30年30年30年7税收日记账(总账)30年8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 簿30年30年30年9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 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保管5年-财务会计报告10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 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 年11部门财务报告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年12财政总决算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 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 年13部门决算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年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序 号财政总 预算行政单 位事业 单位税收会 计14税收年报(决算)永久15国家金库年报(决算)10年16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 (决算)10年17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 月、季度报表10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年18税收会计报表10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 保管2年四其他会计资料19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10年20银行对账单10年10年10年21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30年30年2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永久永久2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永久永久24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永久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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