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及其他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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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其他规定1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工程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工程 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2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 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优惠后,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其他个 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放弃免税权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限制”,仅对当次代开发票有效,不影响以后申请免税代开。3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可以选择 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4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 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5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 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 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工程放弃免税权,也 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局部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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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减免税 及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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