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业务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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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业务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信用业务的相关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证券公司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处以 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那么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
2、其揭示投资风 险;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 款;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2)证券公司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 )证券公司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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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信用 业务 监管 措施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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