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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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_关于农民工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规 范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形 象与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 法(试行)、江集团暨江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关于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定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文件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各工程经理部(以下简称“项 目部”)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方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那么一、依法合规。各工程部要严格
2、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管体系,做 好本工程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化解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风险;二、以人为本。各工程要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勇于担当,切实尊 重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心关爱农民工,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 作、生活和学习环境;三、分级管理。实行“局-公司-工程部”三级监督管理架构,从 局、公司和工程三个层面对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全面监 管。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三、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标准是否合理;四、出具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付款书;五、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按月支付承诺书;六、农民工已提供可用
3、于工资发放的本人实名的银行卡卡号;七、其他要求。如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与农民工考勤情况不一致,要立即通知分包 单位予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工程经理汇报;如发现分包单位 编造虚假,要剔除、拒绝支付虚假编造的农民工工资;如发现农民工 提供了劳动但分包单位未及时核算,应由分包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立 即修改工资支付表;如发现农民工考勤记录有误,应由分包单位应提 供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五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 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二十六条如劳动合同中工资构成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 局部,基本工资应根据考勤等情况按月足额发放,不得低于当
4、地最低 工资标准,也不得以“生活费”名义发放;绩效工资局部依据分包单 位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农民工绩效等情况发放。第二十七条因分包单位未履行责任导致当月农民工工资无法如 期发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支付该 分包单位当期其他工程款。第二十八条 每次代发农民工工资时,工程部应要求分包单位出 具当期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支付、不存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声明 书。第二十九条 收到分包单位声明书后,如确实存在仍有农民工工10 资没有支付的情况,工程部应在核实后代发,代发的金额可在后期的 分包款中扣除或者从履约保函(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 证金)中追偿。第三十条 工程部代发农
5、民工工资,并不免除分包单位对其农民 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第六节离场管理第三十一条 农民工离场时,应及时办理退场手续,并签署退场 确认书。第三十二条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部公示30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工程部所有。第三十三条实名制管理台账(用工管理台账)应保存至工程完 工且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三年,应包括单位名称,支付周期, 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 工资工程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工程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 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第三十四条分包单位完工退场后,农民工身份证信息、劳动合 同、花名
6、册、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工资公示表等,以及管理记录材 料要留存3年备查,期间假设工程部撤离,应将相关材料交企业留存。第七节拖欠和纠纷的防范与处置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以工程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 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应当会同 工程部及时处理,并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 关情况。11第三十六条 工程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列明以下信息:(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工程部、分包单位、相 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 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 热线等信息。第三十七条 分包单位应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证金), 如发生代分包单位清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超分包工程款代付农民工 工资等情况,可从保函(保证金)中索赔和追偿。要求分包单位按照 规定办理或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 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第三十八条 收到农民工关于分包单位欠薪的投诉后,工程部应 立即核实情况。投诉属实的,应要求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如投诉不实 的,要求分包单位妥善处理该投诉事宜。第三十九
8、条对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且分包单位未能做到限期整 改的,工程部应在核实清楚拖欠事实及具体拖欠金额的前提下,先行 垫付农民工工资,再依法、依据合同进行追偿。第四十条 假设分包单位与工程部发生分包款纠纷,工程部应尽快 处理纠纷,保证人工费用不拖欠,防范事态开展。第四十一条 工程部应做好日常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隐患 排查工作,编制预案,并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确保垫付农民工工资、 处置农民工事件等的资金来源。12第四十二条如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讨薪”、寻衅滋事等行为,工程部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各单位采取远程视频、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工程
9、部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管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系建设、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情况等。第四十四条 工程部每月应对一定比例的农民工进行问询,核实 工资发放情况,问询的农民工范围应覆盖所有在场施工的分包单位。 考勤表、工资发放情况应每月公示,如有人投诉或者反映问题,工程 部应及时核实、处理。第四十五条 工程部在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应书面通知分包单位,并按照约定对分包单位作出书面告诫或者要求 限期整改、收取违约金。第四十六条 工程部应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 理,严格做到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发放 表(银行流水单)、工资
10、公示表的统一。对出现提供虚假信息、伪造 工资表、套取农民工工资、克扣农民工工资、扣押银行卡等行为的, 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解除合同、列入黑名单、向 地方行政部门举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农民工退场时,工程部应监督分包单位结清退场农 民工工资,并从分包单位收集农民工退场承诺书。第四十八条各单位新开工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要接入中资 建筑信息平台(即农民工综合管理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农民 工工资支付受控。13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依法依规做好本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工作,并对各工程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各单位及工程部有关人员在发现相
11、关问题线索后,应 及时向局纪检监督部门上报。第五十一条 工程部应依法依规做好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工作,并对所辖分包单位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工程经理就地免职或降职处理一、对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发生农民 工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到公司或局机关讨薪、被政府有关部门通 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严重不良影响的;二、对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等行为而造 成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的。第六章附那么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由四公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在施行中如 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应至局工程管理部。第五十四条本方法仅为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监督
12、管理工作 的制度,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制定本单位的 相关制度。分包管理内容由相关制度另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4第四条局及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体系, 明确各层级职责和管理界面,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维权投诉渠道和处 理机制,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 权益。一、局成立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常务副组长: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组员: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法律风控部、经营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平安管理部、综合事务部、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 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13、设在工程管理部,按职责分工对农 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直接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对按职责分工进行相应监 督管理。二、各单位成立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各单位董事长/党委书记副 组长:各单位总经理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总经济师、分管平安的副总经理/平安总 监、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人力 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法律风控部、经营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平安 管理部、综合事务部、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各项 目经理部党政正职。各单位必须增设劳务管理专岗,负责进行日常运 行使用管理,切实运用系统数据提升业务管理水平。三、各工程部成立农民工专项工作执行小组农民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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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 实名制 工资 支付 监管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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