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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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以 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管理,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施细 那么(试行)要求,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门诊慢特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 长期在门诊治疗或长期服药治疗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且纳 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第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方法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内,并依据本方法审核认定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享受规 定的门诊慢特病待遇。第四条 门诊慢特病的认定和治疗
2、,应当遵循科学规 范、客观真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那么。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 理、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保经办机构实施门诊 慢特病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慢特病的认 定、经办和结算工作。第二章病种分类-1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 本方法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的局部,由参保人员个人与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局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负担局部时,2020年度应先使用门诊 个人(家庭)账户余额支付。各医疗机构应在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门诊 慢特病患
3、者的处方、结算单连同结算报表、发票等相关资料 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第二十九条治疗机构应与区医俣经办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的结算业务。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的结算方法,通过签订医疗保险服 务协议的方式约定。第七章 附那么第三十条本方法由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方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10 -第六条符合本方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三类:I类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白血病血友病n类病种糖尿病伴有并发症重症精神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肺结核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病恢复期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等并发症之一者风湿类风湿
4、关节炎(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帕金森病肾功能不全非血液透析治疗癌症患者保守治疗者强直性脊柱炎脑性瘫痪过敏性紫瘢颈椎腰椎骨质增生伴椎管狭窄骨性关节炎(限膝关节)阿尔茨海默病甲亢慢性支气管炎(65岁以上老年人)儿童哮喘in类病种四氢生物蝶吟缺乏症(BH4D)苯丙酮尿症(PKU)大骨节病中重度氟骨症慢型克山病第三章认定管理第七条参保人员申请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必须符合本方法第二章及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鉴定标 准及诊疗范围之规定,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第八条 门诊慢特病鉴定机构:中心医院、3201医院、 人民医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铁路中心医院、中医院、 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院、西安医学
5、院附属汉江医院。门诊慢特病的申请受理及治疗机构为:以上10家鉴定 机构、汉台辖区的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妇幼保健院。对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等情形的患病人员,由鉴定 机构组织专业医疗技术人员上门鉴定。重型精神病、四氢生物蝶吟缺乏症(BH4D)、苯丙酮尿 症(PKU)、大骨节病、中重度氟骨症、慢型克山病的鉴定 以区疾控中心鉴定人员名单为准。第九条 符合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患者,近2 年曾在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提供有住院 病案首页、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单的,可采取就近在申 请受理机构领取、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 殊疾病认定申请表直接办理。未曾在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
6、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在 鉴定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能申请门诊慢特病鉴定。第十条 定点鉴定机构根据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 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及诊疗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鉴定 结果。对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应科学合理地拟 定治疗用药方案,规范地书写于认定申请表内,实时上传门 诊慢特病登记、备案信息至医保信息系统。申请受理机构汇 总鉴定结果后,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当年 1-5月、6-11月受理资料上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及上级医 保经办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
7、核准的,方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 遇。其中,6月审核通过的,自7月起按病种享受半年的限 额补助;12月审核通过的,自次年1月起按病种享受年度限 额补助。第十二条 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核准结果,备案有效 期原那么上为一个自然年度。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对定点鉴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鉴 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区医保行政部门组 织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认定,复查认定结果为最 终认定结果。不符合认定标准,未被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的, 定点鉴定机构应向参保人出具告知书。第十四条 门诊慢特病鉴定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 鉴定标准为参保人员进行门诊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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