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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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云安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 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 管理,包括村(居)级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以及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 员会,属于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 执行。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 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行政指导 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民主决 策原则;坚持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 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的分配方案。(五)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数额较大的事项。(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经营、利用农村集体建设
3、用地建设租赁住 房、农村集体资产统租、托管等重大事项。(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A)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九)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进行融资的。(十)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七条下列集体资产管理事项,由社委会制定方案, 并征求经济合作社党员意见,经所属村党组织审议通过后,提 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将表决结果向村党 组织备案:(一)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二)集体农用地、物业出租面积、租金数额达到中等规 模的事项。(三)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数额达到中等规模的事项。(四)投资数额较小的建设项目。(五)其他应当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八条经
4、济合作社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 社委会制定,征求经济合作社党员意见,经所属村党组织审议 通过后,提交村“两委”商议,经镇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将表决结果向村党组织备 案。第二十九条 集体农用地、物业等资产出租面积、租金数 额较小,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数额较小的一般性事项由社委会 会议决定。第三十条 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 会议的具体资产管理交易决策权限以及需要由镇审核的事项, 由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济发展情况、资产规模等自行确定和细化, 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应当将成员大会所 作决议决定进行公
5、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应当在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会 议作出决议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参会人数、会议内 容及决议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方 可实施。第三十二条 成员代表会议所作决议在公示期内有十分之 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讨 论后进行表决。社委会会议所作决议在公示期内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 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重新讨论后进行 表决。第六章资产经营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 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第
6、三十五条集体资产实行发包、出租、出让等方式经营 的,必须采取通过“资产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方式确定经营 者。第三十六条镇应落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等,结合地区产业发展方向, 制定镇产业规划和集体资产项目招商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村 产业项目引入的门槛,加强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是否符合地区 产业规划、用地政策、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进行事前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镇审核意见做好交 易项目的引入,提高集体资产经营项目的质量。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入股企 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可以委托具备
7、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第三十八条 出租面积、租金数额较大的集体经营性项目 (具体标准由各镇划定),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对其 后续的开发建设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评估认定社会风险 可控的,才能上平台交易。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入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 的。(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 的。(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终止(包括解散)、 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 算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第四十条 集体资产价值需要评估的,应当
8、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监事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 15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该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 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监事会对评估机构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 解释之日起10日内,提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委 托其他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进行复 评的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未经复评,不得否 定初评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 会提出,由监事会办理。第四H
9、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 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 地点。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 行和变更情况。(二)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三)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投包、租 赁等经营情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收益 情况。(四)集体资产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 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面积、 使用情况。(五)宅基地的分配情况。(六)财务计划、经营损益、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情况。(七)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
10、其他资助、捐 赠等情况。(八)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开的事项的真实 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 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 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交易、经营处置 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 合法权益。合同内容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事程 序表决通过的内容和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的内容相违背。第四十四条 集体资产通过“资产平台”公开交易确定经 营者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期
11、限、 面积、金额等主要条款,因政策规定或不可抗力原因须变更合 同主要条款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签署人,必须是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受委托人,并对 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第四十六条 合同签订文本必须使用镇统一的合同模板, 并在集体资产交易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前,须将集体资产交易结果向集体组织成员公布 5天。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情况向本集体组织成 员公示5天,并及时由专人负责将合同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和“财监平台系统”,建立和完善合同台账,实行 分类和动态管理。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收缴合同款,合同 款项收
12、缴情况要在每月20日前公布。对拖欠的合同款应落实 追缴措施,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收。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合同专职管理员, 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做好原始资料保存,做到一宗交易一份档 案,落实管理责任。因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产生 人事变动时应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不办理交接手续或造 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八章资产经营监管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经营监管的 责任主体,应对以下方面进行严格监管:(一)认真排查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隐患,督促落 实整改。(二)定期检查集体资产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用火用电 等情况,防范火灾事故。(三)定期检查集
13、体资产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 久性,消除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四)加强对两违行为的巡查、制止,严格遏制新增两违。(五)认真检查集体资产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明,监督其合法经营。(六)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无牌无证照的经营集体资产的污染企业,防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七)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工作,防范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八)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工人工资支付监管情 况,避免发生涉工程、劳务纠纷等问题。(九)其他涉及集体资产的监管事项。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全流 程监管机制,切实履行集体资产主体监管职责。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合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同
14、一方明确安全生产、消防、建筑结构、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 职责;约定合同一方不得进行违法建设、违法经营,并对违法 违规行为设立违约条款和罚则。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日常巡查, 针对监管事项建立巡查台账,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根据 合同约定及时跟进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应当积极处置以 及全力配合、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不力造成的,依法追究集体 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集体资产租赁期内,承租方转租的,须经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租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
15、织备案存档,承租方与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因承租方转租造成农村 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承租方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承租方将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整 体转让给第三方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民主决策程 序表决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租方、第三方应签订三方 协议,三方协议应备案存档,并上传到“财监平台系统”做好 转让登记。第五十三条承租方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开 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建成的物业 整体或部分出租给第三方的,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承 租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应提交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进行审核并备案存档。第五
16、十四条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开发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要列明集体经济 组织对开发单位与第三方的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的监督机制、 监督程序和监督周期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聘请专业服务机构或委托驻村法 律顾问,定期或不定期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单位与第三 方的合同签订、履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开发单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处理。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集体资产经营监管 问题的解释、解答,及时妥善调处、化解因集体资产开发经营 问题引发的信访事件,对于群体性或突发性信访事件,要及时 报告镇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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