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处方管理理施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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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医院处方管理理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我院处方处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 保障医 疗安全,依据执业医生法、药品处理法、医 疗机构药事处理规 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理条例、 处方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拟定本细则。第二条本施行细则所称处方,是指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生 和执业助理 医生(以下简称医生)在治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 由获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 简称药师)审阅、分配、核对、 发药,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 医疗文书。处方包含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实 施细则适用于我院 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第三条医务科、质量操控科、药剂科
2、担任全院处方开具、调 剂、保管相关作业的监督处理和施行。第四条医生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要遵循安全、有用、经 济的原则。第二章处方处理的一般规则第五条处方印制和保管发放。(-) 处方由医务科依据国家规则样模,统一印制、保 管,分为一般 处方(白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 用药与临床确诊相辅性; 剂量、用法、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 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彼此配伍。第三十五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分配处方时,有必要做到“四 查十对”即查处方,对性别、名字、年龄;查药品,对药名、 标准、数量、标签;查配伍忌讳,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 用药合理性,对临床确诊。第三十六条 处方审阅后
3、,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药师应 奉告处方 医生,请其承认或许从头开具处方。第三十七条药师有权监督医生合理用药,对违背规则乱开药、 滥用 药品的状况,药师有权回绝分配。第三十八条 药剂科应树立错误处方挂号准则。对不标准、 不适宜及超凡处方等进行挂号,定时陈述处方点评小组和医务 科。第三十九条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分配处方时,要依照医院 中药饮片处理标准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等有关规则进行审方 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忌讳、超越 常用剂量等 或许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承认 (,双签字”)或从头开具处方后方可分配。(-) 分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越二
4、日极 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编造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有必要经处方医生从头审定后方可 分配。(三) 中药饮片分配后,有必要经复核后方可宣布。由 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剂复核作业,复核率达到 100%o(四) 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有与之相习惯的场所及 设备,卫生状 况杰出,具有通风、冷藏等设备。中药饮片煎煮 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要无 毒、卫生、不易破损,并契合有关规 则。第六章处方的保管第四十条 处方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 毒性药 品、一般药品处方别离装订,会集妥善保存。第四八一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保存三年备检;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5、处方保存二年备检;一般药品处方 保存一年备检。第四十二条 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剂科主任、主管院长同 意,保卫科监督毁掉。第七章监督处理第四十三条加强对我院处方、调剂和保管的处理,树立处方 点评准则,处方质量处理实行三级质控处理制。(-)成立处方点评专家组和处方点评作业小组,担任贯 彻落实处 方点评准则,对医生处方进行归纳点评,实行动 态监测及超凡预警,对 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挂号并通报 不合理处方。(-) 各科室为处方质量一级监控安排,科主任为直接 责任人,担任对本科室处方质量及用药的监督处理。(三) 药剂科为处方质量二级监控安排,每月对本月处 方、病历用药 进行随机抽查,进行点评,并将点评
6、成果上报处 方点评领导小组,确认处方点评成果。(四) 医务科、质量操控科为处方质量三级监控安排, 依据处方点评作业小组的成果,提出通报或经济处分等具体处 理意见,并上报医院相关部分施行。第四十四条 对呈现超凡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 生提出警 告,正告后仍接连2次以上呈现超凡处方且无正当理 由的,撤销其处方权。第四十五条医生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撤销处方权:(-) 被责令暂停执业;(二) 医生定时查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刊出、撤消执业证书;不依照规则开具处方,形成严峻后果的;(四) 不依照规则运用药品,形成严峻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四十六条医生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给予正告或许
7、责令暂 停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峻的,撤销其处方权:(一) 未获得处方权或许被撤销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生私行 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依照规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或未依照卫生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辅导原 则运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 未依照本办法规则开具处方的;(四) 违背本办法其他规则的。第四十七条药师未依照规则调剂处方药品,责令改正、通报批 评;情节严峻的,给予纪律处分或撤销处方调剂资格。(淡绿色)、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淡红色,右上
8、角标 示“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白色,右上角标示“精二” )0处方领用、发放进行挂号,计数处理。第六条处方书写要契合下列规矩:(-) 患者一般状况、临床确诊填写明晰、完好,并与 病历记载相一致。(二)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三) 处方一般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笔迹要清楚,项 目耍书写完好。药名、标准、剂量、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 如需修正,应当在修正处 签名并注明修正日期。(四) 处方上的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 量应当运用法 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 克(ug)、纳克(ng)为 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 为单位;世界单位(IU)、单位(U);
9、 中药饮片以克(g)为 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别离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 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 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五)药品及制剂称号、用法用量应当依照药品规则的惯例 用法用量 使特别状况需求超剂量运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 签名。药品用法应写明口服(冲服、含服、咀嚼等)或皮下、肌注、 静脉注 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天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注明用法 和用药部位。(五) 门诊处方中有规则作皮试的药品时,医生须在相 应药品称号后注明皮试或“续用”,履行护士在处方中将皮试 成果以菱形章注明。(七)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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