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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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康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配置停车资源,有效加强停车场规划、 建设、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的 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 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 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 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 车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 时设
2、置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 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 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顺口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 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短期内停放机动车的场所。第三十条 因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 会停车服务需求时,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 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 况下,向社会提供临时停车服务。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共停车场 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数量, 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交通组织。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中设 置的公
3、共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使用性质和用途。第三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或者专用停车场管 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 场类型、泊位数量、开放时间、监督电话,属于经营性质的, 应按照相关要求明示收费标准;(二)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 度并落实;(三)配置智能化停车管理设施和完备的照明、消防、 监控等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四)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规范设置停车标志、 标线,并保持标志、标线清晰、完整;(五)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 辆入场停放;(六)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四条公
4、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 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I,仪容整 洁、文明服务,按照规定收费,并出具合法的票据。第三十五条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消防救援机 构的指导下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对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 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 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第三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其经营 范围内的停车设施,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使用。停车场出入口因行车对人行道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经营、 谁养护的原则,由经营单位及时进行维护。第三十七条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服
5、从管理人员指挥,停车入位;(二)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 不得占用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非禁止停 车的路段临时停放车辆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其 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 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九条 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的机动车, 应当在学生上下学时段,按照划定的区域在道路右侧单排停 靠,即停即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第四十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遇停车位已满无法进入 时,不得占道等候。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
6、放内部循 环,引导车辆进出,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出入 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 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长期停 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建立停车管理信用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 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具 体办法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发改、公安等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各开发区、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 比照
7、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7年2月3日止。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 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 车泊位。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停车 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及时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 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检查和考核。负责城市道
8、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 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工 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停车泊 位的设置和管理,依法查处城市道路违法停车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的审查及 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和监督等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信 息管理服务系统
9、,推进停车场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向公众提供停车泊位实时 发布、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第七条 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占 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 愿服务活动。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人口和机动车保 有量,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 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停车资源 普查的基础上,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编 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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