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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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依 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 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 的专业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 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 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 的地区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
2、工程保证保险。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 返还和监管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资保证金制 度的组织实施。第四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二十五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 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二十六条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工资保证金 核定、存储、备案、使用、补足、返还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 款专用。第二
3、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保证金 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 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4、讼。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工资保 证金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 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 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采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河北银保监局负责解释。各设 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并向省人力资源社
5、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河北银保监局备案。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银 行保函等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按照本 办法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时间与本办法施行前连续计 算。设区的市级(含定州、辛集市)(以下简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应当与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加强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 付监控预警平台推广使用,强化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
6、,确保工资保证 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第五条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雄 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具体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 辖权限对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日常监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以下简 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 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由 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管辖或该项目先开工的地区管辖,发生争议的,由 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商省级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
7、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 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第七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 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程所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 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 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 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 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 门账户,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8、门核定的数额存储工资保 证金。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申请,属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 日起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 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核定 手续,并于每月28日前通过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等 渠道,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送截至前一日的项目审批、 竣工等信息。第九条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 订河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在签订后3 个工作日内通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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