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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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序号案由违反条款处分条款量罚阶次违法情形1集消构投营处 聚经机自 、政 众未援搜用行 公所救可使的 对场防许入业罚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五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 八条第一款 第四项严重L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且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一般1 .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2 .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较轻1.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从轻或减轻1 .违法行为被发
2、现后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2 .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已申请许可的。3 .单位在办案期间已依法取得许可的。不予处分1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2 .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自检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2对公众聚集 场所经核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五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严重1.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平安检查规那么存在2项以上重要事项不 合格的。行政处分四条第四项四条第四项24对拒不执行 火灾现场指 挥员指挥的 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四条第四项不设
3、裁量25对故意破 坏、伪造火 灾现场的行 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 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四条第五项不设裁量26对擅自拆 封、使用被 查封场所、 部位的行政 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四条第六项不设裁量27对人员密集 场所使用不 合格、国家 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逾 期未改的行 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 四条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五条第二款严重I.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2.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一般1 .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2 .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较轻L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2.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不予处分/28对人员密集 场所使用不 符合市场准 入的消防产 品逾期未改 的行政处分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五条第二款严重1.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一般L属于非重
5、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较轻1.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不予处分/29非场符儿、泳产改罚 对集不准格令防未处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 定第三十 六条第二款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 定第三十 六条第二款严重1 .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2 .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3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的消防产品的。一般L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较轻1.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不予处分30对燃气用具 的安装、使 用不符合规 定的行政处 罚中华
6、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六条严重1.重点场所的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较轻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不予处分31对燃气管路 的设计、敷 设、维护保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严重L重点场所的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养、检测不 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分七条第二款六条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较轻
7、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不予处分32对电器线路 的设计、敷 设、维护保 养、检测不 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六条严重1.重点场所的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较轻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不予处分33对电器产品 的安装、使 用不符合规 定的行政处 罚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六条严重1.重点场所的电
8、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较轻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不予处分/34对不履行消 防平安职责 逾期未改的 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 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 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七条不设裁量35对不履行组 织、引导在 场人员疏散 义务的行政 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四十 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八条不设裁量36对不具备从 业条件从事 消防技术服 务活动的行 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 四条中华人
9、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九条第一款严重L人员、场地不符合从业条件的。2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平安评估设备配备类别不齐全的。3 .未建立质量管理和消防平安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一般1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平安评估设备的数量、功能参数不符合要求的。2 .质量管理和消防平安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较轻/不予处分37对未按标准 开展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 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 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九条第一款严重1.有5处(项)以上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一般1.有2至4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10、活动的。较轻1.有1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不予处分38对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出 具虚假文件 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 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九条严重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的。2 .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 件的。一般1.机构能够证明开展服务活动过程真实并如实记录,但属于被迫出具与事实不符结论的。较轻/不予处分39对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出 具失实文件 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 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九条第二款不设裁量.40对冒名从事
11、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 的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八条第六 项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不设裁量41对所属注册 消防工程师 同时在两个 以上社会组 织执业的行 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H一条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不设裁量42对指派无相 应资格从业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不设裁量人、员从事社 会消防技术 服务活动的 行政处分理规定第 十八条第五 项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项43对转包、分 包消防技术 服务工程的 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三条第二 款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12、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三项不设裁量44对未设立技 术负责人、 明确工程负 责人的行政 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一 款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一项严重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工程负责人的。一般/较轻/不予处分/45对书面结论 文件未签 名、盖章的 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一 款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二项严重1.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一般/较轻/不予处分46对未依法签 订消防技术 服务合同的 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三
13、条第一 款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三项严重/一般1.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较轻/不予处分47对工程负责 人或者消防 设施操作员 未到现场实 地开展工作 的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八条第三 项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四项严重L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工程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一般/较轻/不予处分/48对未建立、 保管消防技 术服务档案 的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五条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严重/一般I.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五项较轻/不予处
14、分49对未公示营 业执照、注 册消防工程 师注册证书 等事项的行 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六条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六项严重/一般/较轻1.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那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 等事项的。不予处分/50对未依法公 示消防技术 服务信息的 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 款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三十条严重/一般1.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较轻1.公示信息不完整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不予处分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二)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序号案由违反
15、条款处分条款量罚阶次违法情形1对聘用单位为 申请人提供虚 假注册申请材 料的行政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八 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四十九 条(对单位)严重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一般/较轻不予处分2对未经注册擅 自以注册消防 工程师名义执 业的行政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八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一 条严重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一般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较轻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不予处分/3对被注销注册 后继续以注册 消防工程师名
16、 义执业的行政 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八 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一 条严重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一般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较轻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不予处分/4对注册消防工 程师以不正当 手段取得资格 注册的行政处 罚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十 一条、第二十三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条严重1.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一般/较轻/不予处分与承诺内容 不符的的行 政处分条第一款八条第一款 第四项一般1 .属于具有一定
17、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平安检查规那么存在1项重要事项不合格 的。2 .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平安检查规那么存在2项以上重要事项 不合格的。较轻1.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平安检查规那么存在1项重要事项不合 格的。从轻或减轻 处分1.在办案期间已完成整改的。不予处分1.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3对消防设 施、器材、 消防平安标 志未保持完 好有效的行 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 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 一项严重1 .火灾自动报警
18、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严重损坏或者瘫痪,影 响系统整体运行的。2 .重点场所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率超过50%的。3 .重点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损坏率超过50%的。一般1 .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2 .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3 .非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4 .非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
19、关系统整体运行的。5 .非重点场所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率超过50%的。6 .非重点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损坏率超过50%的。注: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不予处分1 .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平安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情形,自检查之日越2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对消防设 施、器材、 消防平安标 志配置、设 置不符合标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
20、 二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 一项严重1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一类或多类系 统的。2 .重点场所的疏散楼梯、平安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3 .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4 .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5对未经准予变 更注册而继续 执业的行政处 罚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二 十二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二 条严重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
21、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一般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较轻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不予处分6对消防平安技 术文件未经注 册消防工程师 签名、加盖执 业印章的的行 政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 十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三 条(对单位)不设裁量7对未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 开展执业活动 的行政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 十三条第六项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四 条严重1.有5处(项)以上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一般1.有2至4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较轻1.有1处(项)未按标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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