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10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48-656条】 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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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第10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48656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 条文释 义”的局部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 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概念以及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的规
2、定。【条文释义】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 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 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 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 种买卖关系,故供用电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基于这一原因,供用电合 同的适用可以依据本法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 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同时必须明确,供用电合同与买
3、卖合同存在 三点明显区别:一是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即为无形的电,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是有体物;二是供用电合同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而买卖合同原那么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供用电合同是持续性的合同,而买卖合同大多并不如此。由于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合同 的履行方式呈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负有连续向用电人供电的义 务;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因此,供用电合同作为特殊的合同 类型,不能够直接适用有关买卖合同的内容,而必须优先适用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规那么。二、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4、系, 按照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市场规律供应与使用电力,是十分必要的。通常来讲,供用电合同具 有以下法律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依据电力法第25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 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 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 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 更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用电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自然人、法人以及非 法人组织等
5、,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2 .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一一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 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3 .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 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 得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4 .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整 个社会的公共平安,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天然垄断性,这就使供电企业对 电力的供应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
6、用电人订立合同 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 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 订立合同。5 .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那么。电力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 一定价原那么,分级管理。”第36条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本钱,合理确定收益, 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的电价,由电网经 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 电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7、。供电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供电企业利用其对电力供应的垄断地位,向 用电人收取过高的电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用电人的合法权益。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供用电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起成立并 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而供用电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供用电 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负担一定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所以供用电合同为双务 合同。用电人使用电力须支付电费,供电人取得电费须供应电力,因此供用电合同为有偿合 同。三、供用电合同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基本民生,供用电合同不仅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 系社会公共
8、利益。如果作为供电人的供电企业拒绝向某个当事人提供供电服务,那么用电人将 很可能无法得到这些服务,进而影响到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法律对此类合同作出特别 规定,对供电人的自由进行适当限制。因此,法律上有必要规定强制缔约义务。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只要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依法不得拒 绝,必须与之订立合同。根据我国电力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 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 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这就是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在本法编纂过程中,考虑到用 电的普遍性和对民众生活的必需性,经研究认为,有必要
9、在电力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民法 典中对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作出规定,以在更广范围指引社会、经济生活。本章从现实出发,本着合同自愿订立的原那么,把供用电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着重 从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角度,对供用电合同的有关内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作出规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展和完善的需要。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 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内容的规定。【条文释义】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就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电费的
10、支付订立的协议。当事人 订立供用电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指导当事人订立供用电合同, 国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作了详 细的规范。至于供用电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除本法第470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 括的条款外,本条根据供用电合同的特点,规定供用电合同还应当包括的内容是:L供电的方式、质量和时间。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以何种方式向用电人供电,包括主 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 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供电时间,是指供电人供电的起止时间。2 .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用
11、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以 千瓦(千伏安)表示。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用电性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 类和用电分类。3 .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如何计算用电人使用的电 量。电价即电网销售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电力的价格。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商 品交换的货币形式。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 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4 .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 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
12、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 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 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改动。供用电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条文释义】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 地点。履行地点往往是确
13、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 据,也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本条中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是 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根据合同自愿的原那么,供用电双方可以在 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 供电义务。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如果仍 不能确定履行地点的,应当适用本法第511条第3项的规定确定。但是,由于电力系统具有 网络性,供电人与用电人由网络相联结,电力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同时完成,且具有连续性, 这就使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一定
14、的特殊性,很难适用本法第511条的规定。基于电力 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由于用电人参与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电力设 施投资多元化已呈开展趋势,供用电双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 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据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 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 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 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
15、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 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 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供用电双方应当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承当供 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责任。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平安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平安供电。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平安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当赔 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供电人的平安供电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L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平安供电。本条强调供电人应当正确地履行供用 电合同约定的
16、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平安供电。供电营业规那么 对供电质量标准作了规定,供电人只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供电,才能保证供电的 平安,维护用电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平安供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平安供电的规章制 度供应电力,电压要稳定,频率要到达标准,输电线路要平安畅通等。2 .供电人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平安供电。在供用电合同中,按照约定供电,具体是指 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供电。3 .供电人违反平安供电义务的违约责任。只要供电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和约定平安供电,并造成用电人损失,就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承当赔偿责任”, 是
17、指供电人就其违约行为赔偿给用电人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供电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 的损失。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 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 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否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这
18、是供电人连续供电的义务。但是在某些 法定情形下,供电人可以中断供电,根据本条和电力法第29条的规定,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 .“供电设施检修”。为了保障平安、及时供电,供电人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的检修, 从公平合理角度来讲,检修供电设施自然可以中断供电。本条对“供电设施检修”未加法定 限制条件,因此,不管是计划检修还是临时检修,只要依照规定事先通知了用电人,供电人 都可以根据需要中断供电。2 .“依法限电”。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个地区中的一局部地区、局部用户、 用电大户的局部用电设施中断供电,使其用电总量减少的一种措施行为。既然是依法进行的 限电,供电人根据需要中断供电是应有之义。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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