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 第2章第3节因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事实行为等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及其登记对抗效力 【第229 -232条】 逐条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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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物权编第2章第3节其他规定【第229232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通那么分编 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一分编通那么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
2、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条文释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民事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 权变动,以及非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 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 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那么才能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有的私宅出售 于乙,要想使私宅的所有权由甲移转至乙,双方必须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否那么 物权移转不生效力;再如甲将收藏的古董出售于乙,要使乙获得古董的所有权,甲必须将古 董或者现实交付给乙手中,或
3、采取关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或者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的方法 替代现实交付,而完成所有权的移转。但无论何种情形,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同公示方法密切 相关的。但在本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 是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的物权变动,此种变动 遵循的不是一般性的物权公示原那么,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非依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一般有如下几种: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 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第二,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第三, 因合法建造、撤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而本条规定的是第一种情形,即基于公 权
4、力的行使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1 .因国家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仲裁裁决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基于 国家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仲裁裁决而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以 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就是当事人的物权设立、变动的时间。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 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例如,离婚诉讼中确定当 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人回复所有权的判决即属于 本条所规定的设权、确权判决等。此类设权或者确权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本身,具
5、有与登 记、交付(移转占有)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因而依据此类判决、裁决书、调解书而进行 的物权变动,无需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而直接发生效力。例如,甲乙二人向法院诉请离婚, 家中电脑经判决为乙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电脑的所有权归乙,尽管此时电脑仍 处于甲的占有使用之中,未有交付(现实占有的转移)并不影响所有权的移转。第二,由于 法院的判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所针对的只是具体当事人而非一般人,对当事人以外 的第三人来说公示力和公信力较弱,因此根据本节规定,对于依照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而 享有的物权,在处分时,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 .因国家行政管理权
6、的行使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因国家行政管理 权的行使而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况,主要指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国家 征收,是国家取得财产的特殊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要进行公告,这已起到了公示作用,而且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即成为国家所有的自然 资源,依照本编前述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人民政 府的征收决定生效之时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规定。条文释义除去因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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