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42号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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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例第142号: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2号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公共利 frr?.【要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 人成长发展,侵犯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 则提起公益诉讼。在办理个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此类问题 的监管盲区,提出完善管理的检察建议,推动解决监管缺失问题,健 全完善制度,促进社会治理。【基本案情】2017年6月以来,章某在江苏省沐阳县沐城街道中华步行街经营 某文身馆,累计为数百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未成年人40余名。章某 还在未取得医疗美
2、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其 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与其发生纠纷,公 安机关介入处理。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 阻,文身难以清除,清除过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章某仍然向未成年 人提供文身服务。【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发现线索和调查核实2020年4月,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中发现,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且大部分是满臂、 满背的大面积文身,有文身馆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服 务的行为。其中,章某经营的文身馆先后为40余名未成年人文身,并 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根据
3、卫 生部办公厅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清除文身属于医疗美容 项目。2020年10月31日,沐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局发出行 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对无证清除文身行为的 监管职责。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在全县范围内 整治无证清除文身乱象,对5家文身馆立案,并处以2. 5万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沐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 业受限制、易被标签化等危害。章某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危害 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其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虽然 现行相关规定对文身行业的归类管理不尽完善,对为未成年人文身也 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 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 特殊、优先保护的规定,可以通过履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禁止 文身场所经营者继续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2020年12月,沐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围绕 提供文身服务时章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未成年人年龄、危害后果、公共 利益属性等,与章某、40余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开展谈话询 问70余次;对文身馆开展现场勘查、提取相关物证,拍照固定证据; 向案件当事人调取支付凭证、门诊病历、发票等书证,进一步证明文 身行为事实;检索文身法医学鉴定实例等文献资料以及中国人
5、民解 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 行)的通知等规定,对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的文身难以清除, 导致就学、参军、就业等受阻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二)诉讼过程2020年12月25日,沐阳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 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4月12日,沐阳县人民 检察院依据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宿迁市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5月6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章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 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5月24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
6、机关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的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 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3组13项证据进行多媒体示证,发表质证意 见。同时申请了沐阳县中医院美容中心主任医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教 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证实文身对身体造成创伤,具有不可逆、难 以复原等特征;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社会排斥,给未成年人造成心 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产生模仿效应。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法律没有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现行 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章某的行为未达到涉及全体或多数未成 年人利益的程度,不应认定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提 出答辩意见:第一,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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