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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序号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权力类别行政执法主体1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 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 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 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 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 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 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 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签署诊断、治疗
2、、流 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 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的;(五)隐匿、伪造或者 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 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 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 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 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 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 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12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的处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八 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 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 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
3、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 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 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13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 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处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 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 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 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负责
4、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 部门撤消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 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 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处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 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 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 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 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 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5、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 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由原发证部门吊俏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15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处分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 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 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 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
6、任:(一)未按规定制定 和实施医疗质量平安管理 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 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 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开展具肩较图医疗风 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 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 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 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 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 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 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 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 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卫健委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 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 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 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 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16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质量管理方法的处分医疗质量管理方法(卫 计委
7、令第10号)第四十四 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 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 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 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二)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 规章制度的;(三)医疗质 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 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 理混乱的;(四)发生重大 医疗质量平安事件隐匿不 报的;(五)未按照规定报 送医疗质量平安相关信息 的;(六)其他违反本方法 规定的行为。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17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
8、事件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急条例的处分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 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 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 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
9、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18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 围开展医疗活动或举办 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 备案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 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 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 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 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 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 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 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执业许 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 令停止执业活
10、动。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十 一条对中医诊所按照国家 规定实行备案管理。中医诊所应当将诊疗范围、 中医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范 围等备案信息在诊所的明 显位置公示。中医诊所按照备案的诊疗 科目、技术开展医疗活动, 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 疗活动。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中 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 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 直接责任人员自处分决定 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 事中医药相关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 款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 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11、由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 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 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 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 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 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 原发证部门撤消执业许可 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 停止执业活动。19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 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 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 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 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 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 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责令
12、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 业证书。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十 八条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 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 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专长)医师开展中医 医疗活动时,应当在诊疗场 所明显位置公示执业范围 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考核 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专 长)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 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 业证书。20对违
13、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医药法规定,举 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 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 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 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 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 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 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料的处分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 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 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 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21对违反江苏省中医药 条例规定,中医养生 保健
14、机构开展医疗活动 的处分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十 二条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 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 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 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 健康管理等非医疗类健康 服务,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 动,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 特征的名称,不得进行带有 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 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 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 医疗)”的规范表述。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医养 生保健机构开展医疗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处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理;使用带有中医医疗特征 的名称或者进行带有中医 医疗性质的宣传
15、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填写说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和本系统确定的法制审核范围,编制本机关 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目录清单。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 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 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 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 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 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一)发生医疗事故或者 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 伤害事件或
16、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2对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 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 医师行医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 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 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 销其执业证书。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3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那么(卫生部令第80 号)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
17、千 元以下罚款;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 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处分的;(二)擅自营业时间 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 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 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 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 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4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那么的处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那么(卫生部令第80 号)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 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 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的
18、,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 撤消卫生许可证:(一)未按 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 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 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 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 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的。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 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 规定建立
19、卫生管理制度、设 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 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 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 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 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 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 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 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 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 置与其经营规模、工程相适 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 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 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 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 备预防控制鼠、蚊、蝇、嶂 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 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 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 用、撤除预防控制鼠、蚊、 蝇、嶂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 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
20、 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 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 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 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 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 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 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 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 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 等级的。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 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 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 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 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未取得
21、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擅自执业及伪 造、变造、买卖、出租、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 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 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缺乏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 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 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缺乏一万元的,按一 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 销医疗
22、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6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处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 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 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消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一)未取得 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 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 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 定进行校验的;(三)未 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 工程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 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 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23、,并可以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7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 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工程的;(二)未实 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 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 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 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 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4、或者 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 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 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 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复印件的。8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 备、材料,未按照规定 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 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 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 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 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9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 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 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5、用人 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 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 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处分。10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 诊疗活动的处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 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 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 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 登记机关办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 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拒不校验的,撤消其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11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 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 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 活动。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 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行政处分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