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风险监管理论及应用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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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风险监管理论及应用研究葛志强Summary: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反洗钱监管面临的问题,指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 义务的结果不是合作博弈均衡,要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必须开展反洗钱风险监 管,构造被监管者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竞争机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监管的条件 和机理进行了解析,并对反洗钱风险监管的方法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推动 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的政策建议。Key:反洗钱;风险监管;风险评估;分类监管Abstract:This articlefirstlyanalyses the problems facedwith current AML mornitoringmeans,pointso
2、ut that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arry out the AML obligation is anoncooperation eqilibrium. In order to inprove the monitoring efficiency, it is beared that we shou1dupho1drisk-basedAML mornitoringandconstruet competition mechamism that the obligorsfullfill AML boligations. And then this article
3、discusses the premises and mechamism of the risk-based monitoring means,finallyputsforwardthe policy suggestionsonpromoting the monitoring meanstransformation from the way accordedwith stipulations totherisk-based.Key Words:AML,risk-based monitoring,risk evaluationassortingbased, monitoring:F830:B:1
4、674-2265(2009)08-0050-04基于不同反洗钱实践、理念和方法差异,反洗钱监管主要分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 管两种模式。其中,合规监管主要通过立法界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采取非 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催促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对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 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相应的处分。该模式的制度基础是标准主义的可疑交易报告 制度,即按交易的客观特征分类列举可疑交易类型,要求义务人分析、识别和报 告,其特点是强调单一义务的履行,没有从整体上防范被利用洗钱的风险。风险 监管主要是监管者利用风险工具对经济体、行业或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进 行测算评估,根据风险分配监管资源,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按
5、被利用洗钱风险的大 小对产品、服务等进行分类,并按照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其核心是实 施主观主义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发生洗钱事实的金融机构实施重罚。自我国 在二十一世纪初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对反洗钱监管主要采取了合规监管的模 式,该模式适应了反洗钱初级阶段的实际,但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弊端也 日益显现出来,已逐步成为有效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的瓶颈,本文将系统论述这 个问题。、当前合规监管博弈困窘及其成因 合规监管的核心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反洗钱义务人的义务空间,即在 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特定条件时,义务人必须遵循法定反洗钱措施履行法 定反洗钱义务,其主要内容是义务人应按
6、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国家设立专门的 机构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主要措施是通过非现场监管收集义务人履行反洗钱义 务的情况,同时通过现场检查对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给予适当的激 励。合规性监管的基本假设是反洗钱义务可度量,即一定时限内义务人应履行什 么义务、履行多少义务是确定的;基本监管方法是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和现场检 查手段发现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并按履行义务的情况给予适当 激励;主要特征是标准主义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即通过列举可疑交易的客观特 征,要求义务人对出现客观特征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和报告。从
7、历史的角度看,合规监管方法是反洗钱工作初级阶段和开展阶段初期的必然选 择,该时期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义务人反洗钱意识比拟淡 薄,没有将法定反洗钱义务内化到法人治理控制链中。从微观的角度看其原因, 是因为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不仅增加个体的经营本钱,有时也可能削弱个体的行 业竞争力,即法人行为目标与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一定的背离。(2)义务人缺乏 对反洗钱工作应该做什么、如何做等基本问题的认知。(3)监管者缺乏对整体洗 钱风险进行评估的经验信息、评估方法。合规性监管正是解决以上矛盾的有效 方法:一方面,国家通过法规明确义务人的义务空间,让义务人知道反洗钱做什 么;另一方面对未按规
8、定履行义务的机构实施相应的处分,通过外部激励促使金 融机构将法定反洗钱义务融入到法人治理控制链中。 但合规监管的内在缺陷也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义务空间边界确实定 性是合规监管理论的基石,即法律明确规定义务人应做什么,确定的义务之外义 务人享有免责的权利,该理论有效性的基本假设是法规能够或基本能够穷尽义务 人的义务空间,监管机构与义务人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性,而且如果义务人按规定 履行义务,就能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而事实上以上假设是不成立的。在信 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持续实施合规监管,可能导致被监管人采取敷衍性的非合作 博弈策略,不利于义务人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反洗钱法规的不断完备,反
9、 洗钱监管工作逐步推进,反洗钱义务人对反洗钱义务有了较全面的认识,反洗钱 意识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合规监管已越来越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主 要表现是:(1)被监管者主要采取敷衍性的非合作博弈策略,履行义务的结果是非 合作博弈均衡,不是监管者预期或希望到达的结果。(2)不利于监管者对整体洗 钱风险的认识和控制,由于缺乏对区域、行业、机构和产品的洗钱风险的有效评 估,难以依据风险分配反洗钱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导致可疑交易报告“数量过度膨胀,质量难以有效提高”,突出表现是金融机构为了减少在被检查 中出现分歧或受到漏报处分,并不愿意充分利用分析识别的权利,对特征型可疑 交易采取“宁多
10、勿漏”的防卫性报送策略;对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报送与否纯粹 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意愿。总之,合规监管缺乏激励兼容,导致特征型可疑交易报 告“量多质差”,非特征型可疑交易漏报,结果就是整个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 和完备性不高。(4)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基本停留在法定真实性这一层 面上,不结合交易背景、交易目的深入了解客户。(5)反洗钱现场检查行政处分 率较高、罚金较少,有显著的普罚特征,与国外处分率低、罚金重相比,缺乏震慑 效果。因此,合规监管模式难以解决客户身份识别不深入、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 高这一主要矛盾。二、风险监管的前提及内在逻辑反洗钱监管的根本目标是通过有效的激励制度设计和反洗钱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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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 风险 监管 理论 应用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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