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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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 35号)等文件 精神,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是指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时,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
2、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 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行政处分种类及处分幅度的权限。第三条 辽宁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本办 法。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的指导、规 范和监督。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循法 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 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分的 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 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
3、同一行 政区域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五条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 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第二章裁量规那么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 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分、一般处分、从重处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外,对于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或者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限和 最高限,罚款处分的数额或者倍数原那么上依据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分的数额或者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 低的30%局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处分情形的
4、,应当给予从轻处 DEU 训。(二)一般处分的数额或者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 30%以上70%以下的局部。(三)从重处分款的数额或者倍数,应当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 高的30%局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给予从重处 nn iUo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分:(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5、定;(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 平安、金融平安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 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分的情形。第八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不予行政处分。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给予减轻处 罚。给予减轻处分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分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或在应当并 处行政处分时不进行并处。适用减轻处分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分。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 不得低
6、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金额或倍数的10%;办案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 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减轻处分:(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四)主动消除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分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 并经查证属实的;(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 材料的;(三
7、)主动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 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分:(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三)阻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 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分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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