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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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 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 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 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与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 指承当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 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省文化和旅 游厅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 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
2、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 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开展。第四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 的认同感。第五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 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 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 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 产。第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 文化遗
3、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第七条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 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 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知识和核心技艺;(三)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代表性, 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五)户籍在本省或长期居住和工作在该项省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工程流布
4、地区的居民。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 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 的,应当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所在地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被认定为设 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 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工程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
5、 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省属单位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保护单位的, 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该工程省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第十条申请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 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 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文化 和旅游厅。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 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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