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人权”及其舶来后的最初三十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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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语人权及其舶来后的最初三十年“人权”是个“伟大的名词”。但“人权” 一词,自清末经由日本转译到中国,经历了 被误解、转换和畏避的命运,也经历了被实 践、正解和开展的过程。据笔者考证,这个 过程是从1895年至1925年。这是中国“人 权”概念史上较典型而又重要的一段初期历 史。从这个初期,我们大致可以看到汉语“人 权”所经历的三个阶段,同时每个阶段都存 在“人权”词语的学术理论探讨和社会观念 普及这两个维度。通过考证这三十年的学术 进步与社会变化,来回溯“人权”从舶来词 汇到一般观念、从概念理解到现代知识的演 进过程,同时也能发现一些重要事件、相关 人物和重要作品。借此概念史的梳理,可了 解
2、汉语“人权” 一词的语义在中国的语境特 点,更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人权的本原、主体 乃至内容的认识。一、“人权”概念被误解的两个要旨从概念与意识、名词、观念、知识的关 系来看,它们有模糊的粘连状态。本文考证 “人权”概念史,却无法完全抛开名词、观 书目时用过“人权” 一词,略早于梁启超。 而梁启超那么是撰文评论中使用了 “人权”。 康、梁二人使用汉语“人权”词语的时间为 18971898年。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 谁最先论述人权,以及谁更准确地理解和使 用“人权”概念。康有为1902年在大同书 大量使用“人权”。有观点认为此书写作时 间为1884年,如果真是1884年,人权一词 的使用时间就大大
3、提前了。但从开始写到刊 行,漫长的8年中,什么时候算是准确把握 了人权概念,那么只能看最后出版的时间。康有为在1902年刊行的大同书中大 量出现“人权”语词(主要在戊部之后)。 如:“各有自立自主自由之人权”、“此其 侵天界而夺人权,不公不平莫甚矣”“反目 人权为谬妄,是失天职而不知”、“何事背 天心而夺人权哉” “禁人者,谓之夺人权、 背天理矣” “夫以人权平等之义,那么不当为 男子苦守” “欲去家乎,但使大明天赋人权 之义” “其惟天予人权,平等独立哉”等。 康有为在论“人权”时,用了 “天界”、“天 职”天理”天赋”。在中国传统思想体 系中,所谓“天”,不是天空,也不是上帝, 而是对自然
4、的崇拜如“万物总名” “不 以人助天”(大宗师)“天人合一”等 思想。因而“天”也具有了道德上的意义一 一如天理、天道。总之,中国的“天”既是 自然的范畴,又是道德的范畴。康有为的“人 权”概念,明显具有自然性与道德性的双重 含义。同时,康有为和梁启超他们的人权, 基本上围绕着自由权,是一种消极型人权。 这在那个帝制时代,用以反对君权恰是合乎 时势的。而梁启超呢?早年的梁启超笔下,先用 “民权”,后来他又将“民权”与“人权” 混用,最后才把“人权”与“民权”别离。 梁启超1898年的论湖南应办之事指出: “今之策中国者必日兴民权今日欲伸民 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欲兴民权,宜先 伸绅权,欲兴绅权,
5、宜以学会为之起点。” 1899年他在论中国人种之将来中云:“泰 西所谓文明自由之国,其所以保全人权,使 之兴旺者,有二端:日参政权,日自治权。” 同年,他还有一文国权与民权称“欧美 虎狼国”侵犯“我国自由之权”和“我民自 由之权”。此处虽用“人权”,而实指“民 权”。前后两年,却分别用了 “民权”和“人 权”。虽直接用了 “人权”,但他没有注意 “人权”与“民权”内涵的区别。至1900年,梁启超在新民说三:第十一节,论进步 中,对“天赋人权”思想有了准确的表达, 他说:“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 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故听 民之自由焉,自治焉。”至此我们知道,梁启超1900年
6、起准确把 握了 “人权”概念,早于康有为的1902年。 梁氏此后还有更持续的“人权”论述。比方 1901年的卢梭学案中说:“保持己之自 由权,是人生一大责任也。儿子亦人也,生 而有自由权。父母得鬻其子女为人婢仆,是 皆不明公理,不尊重人权之所致也”。1903 年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汇编二集刊有 两篇以梁氏笔名“中国之新民”所署的长文, 其一是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其二 是民约论巨子卢梭之学说,这是国内第 一次用“卢梭”译其名字的文章。文中有提 到“民约未立以前,人人皆自有主权”一语, 用“人人”而不用“人民”或“民”来谈主 体问题后来梁任公还有一段话,更清晰 了一一“人权者出于天授也,故人人
7、皆有自 主之权,人人皆平等“。到1922年11月梁 氏在南京女子师范学校演讲时,他就准确地 讲人权的“人”,“只能解释自然界人 字的意义,并不能解释历史上人字的意 义。”在把握了人权的个人主体之后,才有 了他个人、国家与世界的“高瞻远瞩”的新 境界。这也奠定了他后来在中国“人权”概 念史上的重要地位。综上,丁嶷良是最早向中国人转译“自 然权利”的人,严复是最早接触和评论天赋 人权观的人,杨廷栋是最早翻译民约论 传播天赋人权观的人。如果说这三位是把天 赋人权观转向中国一般观念的先锋,那么梁 启超、康有为的贡献就在于,把“人权” 一 词所代表的一般观念开始用学术语言进行表 达。二、“人权”与“民权
8、”通用的误区最初梁启超等人把“人权” “民权”混 用,是个有趣的现象。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个 很好的问题为什么在梁启超那里对人权 思想的接受和倡导首先和主要是以鼓吹民权 的形式出现的?该作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 因:其一,从语词使用的角度来说,汉语的 “人”字主要是一个前社会结构的用语,如 尚书的“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 灵”;“民”那么主要是一个社会结构用语, 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其二,从社会历史的角度来说,中国关注的 “人权”不同于西方反对专制国家的“个人 权利”,它首先面对的是西方和东方帝国主 义侵略和瓜分威胁的“国权”,而“国权” 离不开“民权”。基于这两方面的背景,
9、就 不难理解为何西方的“人权”到了中国近代 梁启超等思想家那里就转化为“民权” T o王人博早就注意到,“人权”与“民权” 是两个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概念,认为“民 权”与“民主”相关,“人权”与自由相关。“民权”所代表的是一个“群”的范畴,关 涉的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来源以及国家权力运 行的最高合法依据。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个 体”概念,意味着个体在国家、社会中具有 的价值和尊严。在近代中国,“人权”被作 了转换,成为“民权”。他认为这种转换的 原因:一方面是民权“更容易为中国文化所 容纳”,而人权作为一个个体概念毕竟远离 中国的文化传统,两者间有着太多的隔膜与 悬离。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原因是,中
10、国 近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救亡图存”和“富 国强民”,致使其接受西方文化时首先认同 的是民权,而不是人权;传统政治文化中的 民本观念那么为移植西方民权思想与议会制度 从文化上架起了一座桥梁。“民权这一具有 独立价值的概念始终被融化在强烈的民族主 义洪流之中,成为中华民族由合群而复 兴而强盛的工具理性。”遗憾的是,“民 权”一词本身在清末就是十分模糊的。据王 人博的考证,认为“就中国知识分子而言,他 们对民权概念的使用,视使用人、使用 时机与场合、使用目的的不同,民权的词义 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权,在今天又称为公民或人民在宪法 上的权利。在此,可对“人权”与“民权” 的区别作出整理:第一,“民
11、权”源自对“君 权”的现实反思和初级对抗;“人权”源自 对“人格”的理想发现和现实自省,是比“民 权”更高阶段的意识。第二,“民权”与“民 主”相关;人权”与自由”相关。第三,“民权”主体国民或公民是一个“群体”, 因而是抽象的;“人权”主体本质上是个体 (不排除当代有“集体人权”),因而是具 体的。“人”乃具体之个体,“民”那么是抽 象的群体。中国传统思想中,不强调个体的 “人”,而强调群体的“民”。第四,民 权”以实定法为前提和边界,以实定法列举 (法定)为准,从而转为明文列举的权利; “人权”是自然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权利, 它不局限于实定法,更在于自然法,因而可 抽象在理念之中,有必要以
12、实定法作概括性 兜底。第五,“民权”以“人权”为母体, 是人权的局部派生和基本表现;“人权”内 容上具有基本性和母体性。但民权的实证性 使“人权”具备了法律效力上的前提。没有 初步的民权保障,何谈高级的人权?这也正 是陈独秀首次提出“科学与人权并重“,却 又很快被“科学与民主”旗帜替代的原因。以上也就是近代中国先有民权意识进而 把“人权”转换、混同为“民权”的原因。 从反清运动到辛亥革命中,“人权”一词再 次被“民权”所替代,富有革命号召力的孙 中山就是以民权为旗帜,以民权相号召。有 学者提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观点,认为“民 权起到了沟通和连接民本和民主以 及接引人权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种对
13、 人权的“沟通与连接”作用,客观上确实存 在,究其原因,与中国思想观念中历来有“民” 无“人”有关。但是,这种“沟通与连接” 究竟是知识人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呢? 从历史来看,恐怕是无意识的,是因历史进 化而来的一种效果。早期用“民权”翻译和 理解“人权”,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一种 误解,无意中偷换概念却极容易形成伪装。确实,概念总是带有特定的历史和社会 包袱。概念由其含义和用途来定义,在与其 他概念的争斗与磨合中逐渐清晰化,并成长 出它的独立意义。今天,我们可以把民权与 人权二者关系表述为两方面:其一,在道德 价值的逻辑上,人权先于民权,人权本来高 于民权。人权保障的质与量的范围和标准都
14、高过民权。当民权得以实现时,人权并不一 定都能够得到保障。其二,在现实效力的逻 辑上,民主、民权先于人权,民主和民权是 人权的前提。当民主和民权不得保障时,那么 人权无从谈起。所以,在中国近代社会,要 先从君权、国权、官权中把民权别离和解放 出来,才能进一步呼唤、尊重和保障人权。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人权概念 有两个关键点都容易被误解,一是权利主体 归属,二是权利性质本原。其一,从主体归 属看,human right 中的 human (人)强调 的是自然的、本性的、具体的、个体的人。 换言之,人权”之人”首先是指有肉身 的个人,指人类,它比“人民”或国民 更具体和宽广,而不只是指宽泛的抽
15、象意义 上的“人民”或“国民”。其二,从权利性 质本原来看,人权是自然权利。这两个关键 在卢梭及其后来的西方经典文献中都得到明 确的阐发。比方卢梭社会契约论(On the Social Contract)的名句 “Man i s born f ree ; and everywhere he i s in chains. ” 今译为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他却无往不在枷锁之 中。”事实上卢梭只是想通过“人生而自由” 来说明人权的自然性,即从出生开始就是自 由的。人权的自然性,在汉译过程中转化为 “天赋”性,天赋人权观实际上只是说明人 权(human rights ) 是自 然权利(natural
16、rights) o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 言(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citizens)中,同样明确地把人权与 公民权利作了区分,并且在序言中宣告:“决 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说明 于庄严的宣言之中“。这个法律文件给人权 加上“自然的”定语,意味深长,因而它是 “不可剥夺的“。1791年法国宪法第一 章“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设定了一系 列由宪法保证的自然和公民权利(droits naturels et civils)。在这里,自然权利 与公民权利是明显被分开的。自然权利的主 体是“人”,公民权利的主体是“
17、公民”。念和知识来谈“人权”概念。“人权”这个 语词,与“人道” “人格”等词一样,是日 本学者译造,而后为中国人所误解与使用。“人权”这一 “伟大的名词”,其词义确实 定性存在缺陷。因此,当“人权” 一词传入 中国时,它所代表的关于人权的观念、概念 及其知识,却未必真正被传入。这要从日本 的“人权” 一词说起。有日本学者述及日本“人权”概念的起源时回顾道:在日本,明 治上半叶就在被称为“自然人权论”的理论 中使用了 “人权”这个词。“天赋人权”这 个词是明治一二年( 18681969)左右由加 藤弘之使用的。明治初期的启蒙思想和自由 民权运动文献中有“天赋G自由” “天赋G 耀理”天然G人罹
18、”“自然G耀利”等表 述。在福泽谕吉的西洋事情(18661869) 中,好像最早介绍过“人权”的概念。此外, 美国独立宣言、美国联邦宪法本、布莱克斯 通的英国法释义的日文译中有“人的绝 对权利”(人0)余色文寸的耀利)的介绍。在那 里可以看到“人类的通义” “天赋的自由”“天赋的通义”“天然的通义”等表述。当1947年张彭春在世界人权宣言争取修改 确定的第一条时所用born free (生而自由) 的一个依据,强调了自由、平等和尊严是一 种自然权利。直至当代法哲学家约翰菲尼 斯也充分论述说,“人权或自然权利都是基 本的、一般的道德权利;特殊或具体的道德 权利也可以被称为人权或自然 权利,但我们
19、更经常称它为道德权利。” 总之,在西方,自然权利来源于自然法观念, 因而自然权利即道德权利。人权(human rights)这种道德权利(moral rights), 实际上就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 )的 现代用语。因此,人权”一词在中国使用有三个 特点:其一,人权以个体的“人”为主体, 在中国的语境下总是被抽象地接受,成为集 体或整体意义上的主体,所以就与民权通用 T o其二,人权的“天赋”本原问题一直困 扰着中国人,“天赋”被理解为“非科学” 的论断。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在中国很难被 接受和理解,其障碍在哪里?这是个很费思 量的文化传统问题,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 者探究过
20、,在此不作赘述。历史惊人的相似 之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近半个世纪的学界, 也同样面临着对人权性质与本原的认识困惑。 直到新世纪初,才有法学家深度分析再次揭 示了 “人权本原”问题。其三,自然权利虽 然在中国缺乏自然法观念的支撑,但是它还 可以是指人作为自然的肉身,所拥有的身体、 健康、生命、生存和行动自由等与生俱来的 自然权利。因此,“人权”概念在近代中国 能够得到一种直观而简易的关注,并容易在 社会各界人士中得到共鸣,因此,在学术性 概念未澄清之前就得到了普及。三、“人权”从舶来词汇的泛用转向一般观念的普及( 18951914)人权意识和观念在中国起源于何时,这 是难以确定的。但我们从清末修
21、律时期,就 可以看到沈家本提倡废除重法(酷刑)、禁 止刑讯、消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旧制、删 除奴婢律例以及主张男女平等,说明他已经 有了朴素的人权意识。有意思的是,沈家本 以“仁爱”或“仁爱之心”为逻辑起点,来 请奏改良刑法与司法。沈家本没有使用“人权”这一词语,但他用了 “尊重人格”。沈 家本这样的清末开明士大夫虽没有“人权”知识,但他们有来自自然与道德上朴素的人 权观念。在沈家本的只言片语中,我们仍可 清晰地看到:人权是个体的和具体的;人权 是基于道德观念的。如前所述,1895年起“人权”词语逐渐 进入中国,出现被泛化的误用。但这种情况 并不是没有积极意义,至少是在中国社会进 行人权的一种
22、初级普及。1905年发表一篇佚 名文章叫天赋人权辩。此文针对质疑天 赋人权说的“躁妄人”的指责,为卢梭的“天 赋人权”辩护。先形象地把“权”与“称物 之铁质器”(秤就)相比较,“天所赋予人 之权,既循乎才质而自有其节制,即其人所 处之地位亦各有其节制”,天赋人权之说 正以深明立宪本义“,并且指出“人者人人 也,非一人也。人人完天之权,人人尽其自 治,其分位所处,不能有一隙之懈,犹权(古 指称)之不能自歉其分量惟一有立宪政体,那么各权皆自有其归属,互相抵抗,犹权 物之权不肯自让其轻重也”,”今日既议立宪,那么与天赋人权之理正自吻合,何必排斥 卢氏? ”由此文章可知,当时的“躁妄人” 最主要的指责
23、是担忧天赋人权无节制,为所 欲为。此文所谓“人者人人也,非一人也”, 在主体上明示具体的每一个个体,这个理解 是相领先进的。但是此文为反驳而强调“人 权是有节制”的道理,显得有些浅薄。据说 20多年前的1883年,日本也有篇同名文章, 是翻译自日本学者植木枝盛所著天赋人权 辩,其中称“吾辈所谓天赋人权,本与国 家法律无关,而是直接根据人的天性而倡导 之。”认为天赋人权就是人的自然欲求的社 会表现。日本学者的文章比中国学者的文章 早了 20年,可是中日学者在对“天赋人权” 理解的程度上真是天壤之别。中国同盟会机关报民报于1907年第13期刊载了一篇译文,叫人权宣言。译者注明为“伯阳(译)”。原文
24、作者为德国“耶陵涅”,这应该就是德国法学家耶里 内克(Georg Jel 1 inek ),此文就是他1895 年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耶里内克 特别强调了人权之主体是个人这一点,有一 句话“人权宣言第一次给实证法注入了 个人权利可以对抗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这一 观念,而这一观念在此之前只在自然法中存 在”。可是,1907年的中文译者把这句话译 为“自有人权宣言以还,为自然法所认国民 对于国家之权利,至完全以成法表彰之”。 译者把“人”换译成“国民”,没有准确地 表达人权作为个人的这一层意思。此后的中国报刊,只偶尔会使用“人权” 一词。这只能说明这个舶来词汇转向一般观 念。比方安徽白话报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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