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验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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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了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程管理,规 范验收行为,保证成果质量,根据浙江省加强城市地下市 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普查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项 目(以下简称普查工程)的验收工作,适用本规定。三、普查工程验收工作遵循科学规范、严格标准、分级 实施、公开公正的原那么。、普查工程的验收范围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普查范围。五、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 普查工程的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 管
2、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普查工程 的验收工作。省级工程验收对11个设区市分别开展,每个设区市抽 查县(市、区)1-2个。六、普查工程验收依据工程实施方案、技术方案(设计 书)、检查规定等技术文件,主要把握成果质量、档案资料、 权属(管理)单位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最终形成验 收意见和结论。七、普查工程的验收程序如下:(一)普查工程完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工程验收;(二)设区市县级工程验收完成后,由设区市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工程验收。(三)收到设区市普查工程验收申请后,由省自然资源 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
3、设厅组织省级工程验收。八、普查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0日内向县 级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上交普查成果和验收材料。县 级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验收。九、县级工程验收完成后10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或普查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向本辖区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或普查工程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汇交 普查工程成果。十、全市县级工程验收完成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向省自然资源 厅提交验收申请,并汇交全市普查工程成果。十一、省自然资源厅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 会同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工程验收。十二、普查工程验收
4、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数据检查阶段,包括普查成果数学精度检测等外业检查和数据库 质量检查。第二阶段为验收会议阶段,召开专家组验收会议。十三、工程验收时,假设数据检查不合格的,可允许工程 承当单位返修后复检一次,复检合格的可以进行会议验收, 否那么普查工程不予会议验收。、普查成果数学精度检测等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应当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或具有同等级及以 上测绘资质单位承当并出具质量检验(检查)报告。十五、工程验收会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召开,会议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主要 地下基础设施产权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由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负责人主持,议程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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