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财产综合险条款(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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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村公路财产综合险条款(试行)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以下农村公路财产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二)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平安设施、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房屋及建筑物。第三条以下费用也包括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指被保险人清除因公路财产保险事故造成的滑 坡土石(包括未承保的护坡发生滑坡)和路基边坡坍方,以及因本保险合同承保 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撤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2、。(二)特别费用特别费用指被保险人因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为恢复保险损失而发生的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其中快运费指被保险人为尽快恢复 保险损失而选用快捷的、超过正常运输价格的交通运输方式发生的运输费用,但 不包括使用空中运输方式发生的空运费。第四条以下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在建、重新修建或非日常养护修理过程中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 投保农村公路路线及沿线养护设施的自然灾害损毁损失,包含路基、 路面、边坡防护设施、排水设施、桥梁、隧道、涵洞、平安防护设施和沿线公路 管理等设施的受灾损毁抢通(含溜方清理)和修复费用,修复过程中要按原设计 要求、标准执行。自然灾害:指雷击
3、、暴雨、洪水(含行蓄洪)、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 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结冰、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 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二)由于保险标的正常损耗、腐蚀、锈蚀、因缺乏使用或正常的大气(气 候或气温)条件而导致的氧化和变质、正常水位变化原因造成的公路财产损失 以及基础不实引起渐变性沉陷及裂隙而发生的重置、重建、修理和矫正公路财产 的费用损失;(
4、三)其他不属于本局部保险责任的损失。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公路财产的保险价值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 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公路及构筑物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建价值;(二)除公路及构筑物外的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重建价值是指在受损的公路及构筑物的原地址,按照原设计重新建造该受损 的公路及构筑物所需支付的费用。重置价值是指将公路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保险标的恢复、重建至全新状态或 重新购置所需支付的费用,重置价值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第十条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计
5、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 费=保险价值金额(万元/公里)义里程(公里)X费率。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6、产生效 力。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 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个 月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
7、形复杂的,应当在一周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 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 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一周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8、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 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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