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关必做真题汇总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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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关必做真题汇总1.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 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答案】:A【解析】:A项,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不同,故意对危 害结果持不排斥态度,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排斥态度。此题中,甲“擅 离职守”是故意的,但对乙的逃跑是不知情的,其主观心态不是故意, 而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 乙主观上是故意。B项,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甲是
2、过失犯罪,乙是他程序。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是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该行为时应制作现 场笔录。D项,通知当事人家属仅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 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翻开收款机”。甲掏出100 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翻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 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 关于本案,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8 .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那么条文规定的
3、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 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 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答案】:D【解析】:D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那么的犯罪构成要件。此题中, 甲的行为已经完整实现了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规定的抢劫行为, 尽管未能获利,仍能构成抢劫罪既遂。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 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认定入户抢劫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户的范围 需要具备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暴力和暴力 胁迫必须发生在户内。很难看出小超市对店员乙而言具有家庭生活的 内容,条件缺乏。BC两项,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情形之一;而既遂和未遂
4、是 犯罪形态上的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抢劫罪以抢劫到财物或致人轻 伤以上为犯罪既遂,因此,对于加重犯同样存在既遂和未遂的界限。 针对犯罪未遂的情形,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 结合总那么对未遂犯的规定量刑。故认为一律构成犯罪既遂和不区分既 遂未遂的观点不正确。9 .关于共同犯罪,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 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 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 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
5、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 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分。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答案】:C【解析】:A项,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 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分。甲、 乙疏忽大意,共同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但并不成立共 同犯罪,因此应该按照各人所犯的罪分别处分。即使不认定甲、乙成 立共同过失犯罪,也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分甲、乙。B项,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规定的窝藏、包庇罪, 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窝藏、包庇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 罪的区别在于事前帮助还是事后帮助。如果事前
6、有通谋并提供帮助, 那么是共同犯罪。如果在他人犯罪后才产生帮助的犯意,并窝藏、包庇, 构成窝藏、包庇罪。该项中,甲构成窝藏罪,而不是与乙构成共同犯 罪。C项,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 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 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即交警甲与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 帮助犯,乙是实行犯。D项,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是指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 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的行为。该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的区别在于事前帮助还是事后帮助。如果事前有通谋并提供帮助,那
7、么 是共同犯罪;如果在他人犯罪后才产生帮助的犯意并提供帮助,那么是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因此,公安人员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 处分罪。10.关于国际法中外交人员的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须先经得接受国的同意B.临时代办是代办的一种C.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派遣国使馆人员,但须说明理由 D.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答案】:B|C【解析】:AC两项,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人员应由派遣 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 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以
8、直接 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 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那么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 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 向派遣国说明理由。B项,临时代办与代办是不同的职务概念。临时代办是指在使馆馆长 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一般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 馆长代行职务。这个临时馆长就称为“临时代办”。D项,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其国书赴任。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 人为派遣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派出 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 其履行职务的依据。11.以下哪种行为
9、构成敲诈勒索罪?()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 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 元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 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 甲3000元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 ,索要3000元, 并称假设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 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 元,并称假设乙不从,就向
10、法院起诉乙【答案】:B【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 他人,使之处分财产,从而索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屡次向他 人索取公私财物。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项,甲的行为目的带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性,并不是刑法意义上 的威胁。B项,甲制造事端并暴力索财,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有实质的威 胁内容,构成敲诈勒索罪。C项,甲捡拾他人财物索要报酬,是一种不当处理捡拾物的行为,不 构成敲诈勒索罪。D项,乙的欠条系主动写下而非被迫,写下欠条后,二人形成债权债 务关系,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欠
11、款,属于合法行为,并不构成敲诈 勒索罪。12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 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 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 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 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撤除,张某要求赔偿。以下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 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答案】:B|
12、C|D【解析】:A项,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 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 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题中,只有某县 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共同实施了行政行为,市规划局没有参与它们的行 为,因此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才能成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项,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 工程许可证,行使了本该由规划机关和建设机关行使的职权,明显超 越了职权范围。C项,市规划局作为规划管理主管机关,对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享 有监督和查处的职责,对张某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有权撤销。D项,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
13、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 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 他情形。13 .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 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 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 取以下哪些措施?()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答
14、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下级关系上有所不同。人 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 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 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在理论上称为检 察一体化。与检察系统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 关系,各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 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 法院的监督必须通过法定
15、的程序进行,如改变管辖、在第二审程序中 撤销错误的判决等。AB两项,最高法院不得就尚未作出判决的个案对高级法院进行指导 和监督。CD两项,最高检察院可以针对具体案件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命令和指z O14 .以下案件中,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是()oA.方某和范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分决定中给予处分,两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B.治安行政案件中,作为共同被侵害人的刘某和牛某不服处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C.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卫生局和环保局对其联合作出的行政处分而提起诉讼的D.尹某和宁某因违章被分别处分均不服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答案】:D【解析】:必要的共同诉讼主要有如下情况:两个以上共同违反行
16、政管理法 规,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分决定中分别处分,受处分人均提起诉讼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该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在一个行 政处分决定书中给予处分,受到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诉 讼;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分人(加害人) 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两个以 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被管理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管理人不 服而提起诉讼的。故意犯罪,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
17、工作 人员故意私放在押人员情节严重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 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题中,甲是过失,因此不构 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甲作为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使乙趁机逃走, 应当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D项,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 此题中,乙实施脱逃的行为,其离开监狱时犯罪就已经成立,虽然出 现很快被抓回这一最终结果,但不影响脱逃罪的成立。2.2007年8月30日,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以下说法哪些可以成 立?()A.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 经济
18、,就不会出现市场垄断,也就不需要反垄断法,因此可以说, 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B.法对经济有积极的反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 市场经济开展产生重要影响C.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客观上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这个事实说 明,唯有经济才是法律产生和开展的决定性因素,除经济之外法律不 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D.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法律还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政策等).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答案】:C【解析
19、】: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 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 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 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可以自己决定,无须再提请批准,只要通 知即可。15 .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哪些情 形?()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答案】:A|C|D【解析】:高检规那么第139条第2、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20、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 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 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 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宴。16 .甲省乙市政府拟将本市的环境资源管理局与国土资源局合并,应 当报哪个机关予以批准?()A.国务院B.甲省政府C.乙市人大常委会D.甲省人大常委会【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 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
21、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 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乙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为甲省政府。18.近期,无人驾驶汽车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公众围绕其是否违法、 事故后是否需要担责、如何加强立法进行规制展开讨论,以下说法中 正确的选项是()oA.假设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引发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因法无明文规 定,法院不得裁判B.科技开展引发的问题只能通过法律解决C.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这反响了法律的 局限性D.只有当科技开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干预【答案】:c【解析】:A项,根据禁止拒绝裁判原那么,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的
22、不 清楚为理由拒绝裁判。因此,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仍可以采用非正式法源或法律漏洞填补技术 对案件进行处理。B项,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除了可以利用 法律手段来处理社会问题外,还可以依靠政策、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 来进行规制,因此,像无人驾驶汽车等伴随科技开展引发的新问题并 非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解决。C项,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本身就属于立 法空白,正是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D项,立法本身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完全可以对可能出现的社 会问题进行事前预防。因此,并非只有当科技开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 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
23、干预。19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 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消除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B【解析】:着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一般 认为,犯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件的,是犯罪预备。此题中,乙欲杀死丈夫甲,投毒于饭菜中,等待 甲回家来吃。此时乙的投毒对甲的生命虽产生危险,但尚未到达紧迫、 直接的程度,此时不属于杀人的“着手”,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中止的
24、区别是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还是自动的。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也即停止犯罪是被迫的。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 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此题中,乙消除杀人恶念,并倒 掉事先准备的有毒饭菜,成立犯罪中止。20 .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 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 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B.李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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