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设治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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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设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违法违章建设,消除平安隐患,提高 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罚没物品管理方法和 xx市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XX县中心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治理工作,适用 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违法违章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2、定的以下 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占地面积超过130平方米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没收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按占地 面积每平方米并处3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占地,新建、改建及扩建 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二十七条在集体土地原有合法建筑物上擅自加层修建 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加层局部 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对加层后建筑
3、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属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建 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 撤除的,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 工程造价7%的罚款;(二)对加层后建筑在四层以上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撤除的,没 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国有土地上违法占地,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如下处理。(一)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1 .未超国有划拨建设用
4、地使用权范围只增加容积率的,由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违法建筑工程造 价进行评估,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违法建筑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属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建设工 程造价7%的罚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 除,不能撤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2)违法建筑在四层以上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撤除,不 能撤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
5、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2 .超过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 法局没收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局部, 可以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并处30元罚款。(二)建设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县自然资源局处理。1 .未超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只增加容积率的,由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处理。(1)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违 法建筑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撤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违法收入
6、,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 工程造价10%的剧款;(2)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增加的违法建筑面积向违法 建设行为人追缴土地价款(按出让时的价格计算)。2 .超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县自然资源局处理。(1)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超占地上修建的建(构) 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局部,可以按超占的建设用地面积每平方米 并处30元罚款;(2)由县自然资源局对增加的违法占地面积追缴土地价款(按出让时的价格计算)。第二十九条 对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县 财政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规定进行处置。原违法建设行为人自愿申请回购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的,需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
7、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 全评估机构进行质量平安评估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和县综合行 政执法局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可按评 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申请回购。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综 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撤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 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撤除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 估单位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违法建筑,必须依法拆 除:(一)建筑质量平安不合格的;(二)未按整改意见和要求的意见进行整改的;(三)对擅自将公
8、共市政设施用地修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四)擅自在楼顶加层修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存 在平安隐患的;(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重影响县城区总体规 划、近期建设规划、不满足相邻通风采光等要求的。第五章强制撤除第三十二条对作出限期撤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撤除 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违法建设行为 当事人送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催告 仍不自行撤除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撤除。第三十三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 人、管理人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 (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催促建设者、所有人、 管理人依法
9、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 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撤除。第三十四条实施强制撤除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责 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 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 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司法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 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知其 7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由县综合行 政执法局负责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及活体动物进行处理, 不予赔偿。第三十五条强制撤除
10、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专业 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三十六条 实施强制撤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强制撤除记录并附卷保存。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 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 法违章建设或者发现后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二)各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违章建设或者接到违法违章 建设投诉、举报,不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有关单位的;(三)经开区管委会发现违法违章建设或者接到
11、违法违章 建设投诉、举报,不及时劝阻、制止或向有关单位通报的;(四)县住建局对违法违章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备案的;(五)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违章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核实 的;对依法认定附有违法违章建设的不动产办理变更、转移、 抵押登记手续的;(六)县市场监管局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 行监管职责的;对违法违章建筑作为市场经营场所进行经营许 可的;(七)县公安局对在违法违章建设治理中阻碍执行公务、 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A)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要 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具书面意见的;(九)经开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税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应急管
12、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 等部门,为当事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 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十)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 法规定履行义务的;(十一)其他在违法违章建设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方法规定,不履行 宣传、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等纪 律处分。第四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按照 本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辖区内出现大规模违法违章建设,造成恶劣影响 的;(二)发现违法违章建筑或者接到违法违章建筑举报未在 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又未作出任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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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 城区 违法 违章 建设 治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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