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重点与难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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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的含义及特征、经济法律关 系及其构成要素;掌握物权与债权制度、代理与时效制度;了解经济法的开展过程、违反经 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的开展离不开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但不管是宏观 的还是微观的制度环境都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确定制度的基础。现代意义上的法是表现为国 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综合体。经济法作为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并不是在国家 和法产生的初期就存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萌芽,随着市场经济的孕育、发 展
2、而兴起、开展起来的。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规模的扩大,统一市场体系的建成,国际国内 市场的衔接,资本主义国家最终形成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现代经济法也正式作为一个部门 法登上了历史舞台。在市场经济开展的不同阶段,总是伴随着经济理论的开展和指导,而在 不同经济理论影响下的政府那么会采取不同的策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政策以适应或促进市 场经济的开展。在市场经济开展种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缺陷和政府本身存在的缺陷都需 要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依法干预。这是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开展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德国是最早制定经济法的国家,因此有人称德国是经济法的发源地,也有人称“德国是 经济法之母”。改革开放前,我国除
3、宪法外,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律,只有一些条 例和各种经济政策。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具体指国家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进行干预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经济性、干预性、政策性等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 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 要素构成,且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
4、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当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 中,享受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当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 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确定之后,即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内容是经济法 律关系的核心。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公司设立登记时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如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 资本、经营范围、类型、股东等发生变化以及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存续时应当到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终止的应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法律标志。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5、应注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略有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 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执行监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指取得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作为公司 成员并对公司享有股权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的权利。股东负有以
6、下义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 缴的出资额或所持公司股份承当公司债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当连带责任。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 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有限
7、责任公司议的定期股东会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 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
8、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9、部或者局部股权;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征求其他股东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为自然人一人 公司和法人独资公司。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10、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3) 设经理。(4)设立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1/3O股份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 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
11、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 份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日即为股份公司成立日。股份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份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形式 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会议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 会。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3
12、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份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修改公司章 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在此之外的决议为 一般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的董事会由519 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
13、代表;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立独立 董事。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于 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股份公司的董事会,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份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股份应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且职工代
14、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3年。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股份是用来划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股份的特征:股份所代表的金额 相等。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股份具有证券性,通常表现为股票,以便于流通。股票即是股份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 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份发行,是指股份为筹集资本出售或分配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即是股票 是发行。股份的发行分为新设发行和新股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以及同股同 权、同股同价的原那么。股票的发行价格可
15、以等于或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能低于 票面金额。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有关增资发行的一般条件:(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 构健全、运行良好,并符合相关规定。(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3)上市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并符合相关规定。(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且不存在禁止的重大违法行为。(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 定。(6)上市公司不存在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受 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1)股东转 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
16、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依法发行 的公司债券可以在法定
17、的场所转让。特征:(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是 一种要式证券。(3)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广泛性。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区别:(1)投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2)发行主体和条件不同。(3) 利益的分配不同。(4)风险责任不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1)股份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 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 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条件。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
18、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那么上市交易。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局部组成。公司财务制度是运用财务手段处 理货币资金的筹集、支配和使用活动的法律制度;而公司会计制度那么是公司办理会计事务应 遵循的规那么、方法和程序的总称。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1)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编制各项财务会计报表。(2)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应依法披露。 (3)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19、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 账簿。(5)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年)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 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积金是公司为预防亏损和增加财力、扩大营业规模而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 大会决议,从公司利润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一种储藏金。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主要来自于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份所得 的溢价款、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 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金 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0、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 提取和使用。公司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可转为股本。股利又称红利,是公司赢利中分派给股东的局部。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形式有 两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 合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分为 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分立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21、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并分立后须依法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公司可以依法解散,解散公司时需要进行清算。公司及其各类主体违反公司法规定都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公司法规定的违反公司法的责 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第四章破产法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解、破产重整、 破产宣告及破产终结;掌握破产原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了解破产的特征、破产法含义和 渊源。破产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程序,还包括以挽救债
22、务人、防止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程序。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 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防止 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发生的实质条件。构成破产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原因: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以及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程序因破产申请而启动。具备申请债务人破产资格的主体主要:一是债务人申请。 二是债权人申请。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
23、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 偿。因为债务人的已经交由管理人管理,债权人向债务人取回标的物等请求只能向管理人主 张。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 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但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 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 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
24、产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 产也属于破产财产。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 欺诈债权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财产权利人对属自己所有非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依法通过管理人取回的权利,即为 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可以不按破产程 序,以自己的破产债权与自己所负债务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追回权即是指对债务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行为通过 人民法院予以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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