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docx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docx(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2022年4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 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 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 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
2、规规定视为 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那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控制和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开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定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本市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方式、时间、地点 等要求,将生活垃
3、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 收集点。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或交售至回 收服务点、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应保持其完整性或封装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 容器;(三)家庭厨余垃圾应滤干液体、去除纸巾等杂物后投放至厨余 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渣水别离或者油水 别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五)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 站回收,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专门收集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燃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 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 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综合考虑居民数量、产生垃圾总量 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点。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 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 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类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 求分类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责任人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志愿 者或者专业人员
5、担任垃圾分类引导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 导、催促和服务等活动。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十一条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 运输和处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 理。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 当在分类后及时收集转运,实现日产日清;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 提供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相关的危险废物管理方 式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禁止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 餐厨垃圾活动。第三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
6、集、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设备、运输车辆、平安设备和作业人员;(二)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行驶以及运输过程记录仪,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四)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性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五)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和周边环境
7、整洁;(六)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 等内容,并按规定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七)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三十U!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可回收物应当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 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禁止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燃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领先拆分,再按照前
8、款要求分类处理。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 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 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 量,并定期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 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
9、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 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管理责任人 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 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不重新分类或者重新分类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运输或者处理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生活 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 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
10、结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日常 巡查。相关部门在开展精神文明创立、爱国卫生创立、宜居社区创立、 乡村振兴示范创立等相关活动时,可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 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三十八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 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各行业主管部 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主管行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 为,有权向监管单位投诉举报。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并对 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监
11、管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 处理流程和时限;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 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有关 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限 期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源头减量、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职责的;(三
12、)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 燃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并能够作为志 愿者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镇街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生活垃圾分 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或者违反本规 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生活 垃圾、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 者处理过程
14、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一)大件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 务的活动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 2立方米或者长 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生活废弃 物;(二)家用化学品,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药品、药具及其包装物、废弃的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弃的油漆和 溶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莞市 生活 垃圾 分类 管理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