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恶势力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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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恶势力的行K处分与刑事处分的衔曲制开究一、刑罚与行政处分合作规制的实体衔接(一)刑罚与行政处分的适用模式恶势力就其本身而言,其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又可能构成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实践中应当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违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 应当适用刑罚7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违反我国行政处分法治安管理处分法等法律的,应适用行政处分。当 案件发生交叉时,应确立刑事优先的原那么,先解决刑事责任局部,后处理行政责任。这是因为犯罪比一般的行政违法行 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优先审查。同时刑事处分相比行政处分更为严苛,刑事优先在
2、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不用另行实施 行政处分,防止重复适用法律的否认性评价加重当事人的责任。刑事处分对犯罪人的预防惩戒作用也更强,防止出现以 罚代刑。同一个案件,恶势力内部也应分别评价。目前恶势力犯罪层出不穷,呈现较强的组织性、集团性。将各犯罪分子 分而治之是可行之策。多人共同实施了不法行为,其中一局部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另外一局部人尚不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此时应领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再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或者是在犯罪集团中起 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刑事处分;对于被教唆或胁迫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分子,可考虑给予行政 处分;对于累犯或首要分子,应当给予
3、严厉处分;对于实施软暴力的恶势力,也应在处分过程中考量其行为的危害性、暴 力性等因素区别对待,予以轻微的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通过以上区别对待、区分情节确认适用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方法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那么,合理确定违法、犯罪分子应受的处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对恶势力的惩办应主要依靠刑事处分而非行政处分。恶势力是目前我国整治的重点,具 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单纯依靠或主要依靠行政处分无法做到根治典防范,相反会助长不正之风,不利于社会安定。行 政处分可以作为适用刑罚的量刑情节,如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曾受过行政处分,应给予更严厉的刑罚。犯罪分子在移交 司法机关前已经被行政
4、拘留的,可予以折抵刑期,行政罚款折抵罚金。例如,行政处分法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应当 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期限,具体方法是行政拘留1日,折抵相应的刑期1日”。同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 判处分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二)行政处分的填充当某一案件由司法机关进行管辖时,只对其进行刑罚不符合社会常理或无法表达处分效果时,应当由行政机关同 时处以一定的行政处分。这并非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那么,而是对违法犯罪责任的全面追究,可以有效地消除社会危 害性,弥补惩罚内容和功能的缺乏。例如,对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的某些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
5、食品罪等,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且销售金额到达入罪标准,在司法机关判决责任人或者单位 承当刑事责任之后,仍应由行政机关做出如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分。在具体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对恶势力行为人追究了刑事责任,处以刑罚处分或者免于处分,行政机关再进行行 政处分时,应坚持相同罚种不予再罚,不同罚种可再罚的原那么。较为直观的是财产刑中罚款与罚金的适用,如果刑事处 罚适用了罚金刑种,那么行政处分中不应再对行为人科以罚款,反之,刑事处分中未对犯罪人适用财产刑,那么行政处分中 可以对行为人科以罚款。此外,可在行政处分中增设剥夺资格的处分方式。目前,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犯
6、罪分子可同时适用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于恶势力相关犯罪可仿照禁止令的 相关规定,处以类似的剥夺资格罚,由司法局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如禁止恶势力分子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等 娱乐场所,未经批准禁止恶势力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等。(三)行政处分效果缺乏的刑罚补充当某一案件由行政机关进行管辖时,只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无法起到全面惩治和预防的效果时,应当再由司法机关 处以一定的刑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但应当注意的是,当恶势力行为人已构成犯罪,而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
7、人作出了相 应的行政处分,此时行政处分依然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也要适用刑罚,并做到类似罚种相互折抵,不同罚种之间各自适 用。以财产刑为例,行政处分中的罚款一般金额少于罚金,无法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无法起到惩治犯罪的作用。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已 经给予行为人罚款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再判处分金,但应将罚款折抵相应的罚金。对于从事经营行业的恶势力,行政机关作出撤消营业 执照等行政处分之后,人民法院还应对其处以主刑。不同罚种之间相互并不影响。gzslib202204042010目前,我国对于开展期恶势力的打击难以到位。恶势力非法讨债、言语恐吓等大多只以治安案件加以处分,且大 多时候以个案处理,很少能作为集
8、团犯罪进行定罪量刑。要针对恶势力雏形进行打击,防患于未然,就要打早打小,防 止恶势力开展壮大。针对非法讨债、聚众集会违法行为等统一标准,加大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涉恶源头 案件的查处力度,引入刑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解决恶势力。也即是说,对于恶势力的源头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难以达成惩治犯罪的目的,需要引用适当的刑事犯罪。此外,恶势力的软暴力难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 只有轻微推操,侮辱辱骂等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执法机关难以定性,只能进行口头训诫,无法遏制违法行为。恶势力抬头,严重危害社会安定。为了压制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气焰,要加大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这需要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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