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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电子工程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管理和监督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 益,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倡导研究型教学,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全 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一、总那么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我校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 任课教师工作条例等现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是教师从事教学工 作的基本规范和操作规程。本规范适用于我院担任普通本、专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涵盖人才 培养的全过程,包括教学改革与研究、教改(实验室)工程建设、
2、特色专业建设、教材建设、 “两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简称“两课”)建设、教研论文、课堂教学、 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学位论文、课程设计、实习实践环节和大学生科技 活动指导等。第三条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 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新时期政治思想品质和 业务素质过硬的优秀人才。第四条 承当教学研究和教学任务,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职责,除认真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 教学工作量以外,还必须定期参加所在系、教学团队的教学研究和立项建设工作,使自己成 为一名合格的研究型大学教师。二、教师的资格要求
3、第五条担任普通本、专科教学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聘任职务;担 任研究生教学的主讲教师和研究生导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聘任职务;承当实践(实 验)教学环节的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工程师以上聘任职务。第六条 试讲和试听。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须进行试讲,学院引进或选留的教师,必须参 加由学院主持的试讲,以作为引进或选留的重要依据之一。新任课教师必须首先编入相应教 学团队,担任助教工作,参加相应课程的试听,并作为助教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 验等教学工作一轮后,在教学团队举行试讲,经教学团队同意并上报学院批准、入校两年后 方可担任主讲教师,同时接受教学团队的重点指导和院
4、教学质量小组的监督。开新课的教师 应主讲过1门以上课程,且对所开新课有较深入的钻研和积累,经教学团队确认具备开新课 的基本条件后并报请学院批准,经试讲通过后方可担任所开新课的主讲教师。第七条经学院年度考核后,岗位聘任变动的教师,按新聘岗位职称从事教学工作。三、教师的职责与权利第八条教师的教学职责1 .对承当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对承当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教师 实行责任教师负责制;助教在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教学工作;所有教师应 防止教学事故和教学质量事故发生;.每一位教师每学年必须按照其各自岗位职责要求,自觉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在此基础 上定期参加所在系、教学团队的教
5、学研究和立项建设工作,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2 .具有讲师以上聘任职务的教师在每个聘期内必须取得至少1项教学成果或业绩,其教学成果或业绩通过教学研究和立项建设工作中取得,包括校级以上教学(实验)成果奖、 或(特色)专业建设成果、或校级以上“两课”建设成果、或正式出版教材或专著、或 高水平教研论文(学院认定期刊)、或校级教学优秀奖、或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指导并 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以上教学成果或业绩须在学校职称 条例的有效排名或有效工作量之内;.每一位教师必须加入教学团队,且能胜任不超过3门普通本、专科生培养方案所含课程 的课堂教学工作,并向学院进行课程注册(注册课程不超
6、过3门);每学年必须承当全 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所含课程的课堂教学工作(其中全日制本科生课 程不得少于1门),其课堂教学基本工作量按照教师个人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任务书(聘 期合同)执行。其中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完整为全日制本科生讲授1 门核心以上课程;3 .每一位主讲教师有义务承当学院继续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其教学工作量 计入年度考核总工作量;.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聘任职务的教师每学年至少担任3名、原那么上最多5名本科毕 业设计指导工作,其中55岁以下的教授原那么上每学年至少担任2名本科毕业设计指导 工作;4 .每位研究生导师每年硕士生、博士生的招生指
7、标上限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学院首席教授和教学骨干岗位教师的主要职责参见学校有关政策文件;5 .主讲教师、责任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1)确保教学质量。教师必须根据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自觉 接受教学任务,遵循教学规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精心备课、认真组织教案和课 件、精心授课,并做好课堂考勤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认真做好辅导答疑、作 业布置与批改、实验和考试(考查)命题与阅卷等工作,注重教学法的交流和教学手 段的更新,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按照实验大纲的要求,精心准备实验、认真做 好实验指导工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2)教书育人。在教学活动中注重加强大学生政治思想教
8、育工作,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经常与学生交流沟通,共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积极参与系、教学团队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实验)大纲;负责选用或编写符合课 程教学(实验)大纲要求的高水平教材或讲义、课程设计指导书、实验指导书;(4)本科教学四大教学文档整理和提交。认真做好教案、试卷、实验报告、毕业设计(论 文)或课程设计等教学文档的工作,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及时整理,按时提交;(5)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担任主考和监考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认 真做好试卷分析和成绩提交工作。6 .助教的职责如下:(1)助教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试听,原那么上随堂听课学时数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2/3
9、;(2)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批改作业、参与辅导答疑、上好习题课、担负实验(实 习)指导工作等;(3)注意与学生交换意见,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第九条教师的教学权利.根据教学(实验)大纲的要求,在教学团队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指导书),合理组织教 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1 .对学生考试(查)、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 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方案,需学院批准后执行;.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定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
10、,有权提出申诉。四、教学纪律第十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1 .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那么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假设遇特殊情 况必须请假调课,应事先填写调课申请,报学院教务科备案,经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 后方可执行;.严格遵守上课时间,凡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者,应视作教学事故追究;2 .担任主考或监考的教师,应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并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按照学校 相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的正常秩序;.所有承当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教 学事故和教学质量事故,将按学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 .教师应自
11、觉服从学院、系和教学团队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当教学研究和教学任务,除 因出国进修、长期病假、生育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阻扰教学工作的分 配与安排,不得相互推委或拒不接受。五、教师的教学评定第十一条教师的教学评定是教师履行教学职责,承当教学研究和教学任务,取得教学成果 或业绩的综合评价,是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主要方面和依据之 -O教师的教学评定由教学团队教学评定和学院综合评定组成。第十二条 每学年由课程组进行教师的教学团队教学评定,该教学团队教学评定成绩依据机 械电子工程学院教学团队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款第十八条之规定产生。第十三条 每学年由学院考核组进行教师
12、的学院综合评定,考核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 成员包括系主任和学院教学质量小组成员。学院综合评定成绩按照A、B、C等级给出。该 成绩在参照和核实教学团队教学评定成绩的基础上,侧重于教师的教学态度与敬业精神、教 书育人、学院教学质量小组评教情况、教学成果或业绩、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教学工作 情况、有无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质量事故发生等综合因素给出,并上报学院备案。六、教师的奖惩第十四条在教师个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中,实行教学评定一票否 决权制。第十五条 对于55岁以下副教授或教授连续两年不主讲本科生课程,或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 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对于
13、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 师,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质量事故,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教师,根据有关 规定学院有权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第十六条 教学评定为A级的教师,当年列入一门课程的总课时酬金上浮40%;教学评定为 B级的教师,当年课时酬金维持不变;教学评定为C级的教师,当年列入一门课程的总课时 酬金下浮20%。承当实践教学的教师评定为A、B、C的课时酬金,应列入一门课程且折算 为学时数对应上述方法计算。第十七条 教学评定为A级的教师,在教师出国研修、国内进修、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等方 面,学院综合优先考虑。第十八条 教学评定为C级的教师,实行教学评定一票否决权制,那么当年教师个人年度考核 等级在基本称职(含)以下,同时本人必须向所在教学团队负责人和系主任提出书面整改措 施,并经教学团队负责人和系主任同意,报请学院审批后进行整改;次年度整改效果不佳且 未到达B级以上者那么暂缓课堂教学工作,学院另行安排工作。七、附那么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学院教代会、工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 与本规范相抵者,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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