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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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 4 页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第三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2、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用字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第六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第七条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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