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备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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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号:(X)XK13-020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总则12工作机构2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许可程序34.1申请和受理34.2企业实地核查54.3产品抽样与检验54.4审定与发证6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审查要求6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05.4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
2、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25.5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26证书和标志146.1证书146.2标志15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8监督检查169收费17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附则17附件1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附件2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附件5检验报告附件6申请产品汇总表附件7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
3、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8个产品品种(见表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含一级、二级易燃溶剂的危险化学品涂料(包括生产、分装)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表1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范围序号产品单元品种序号产品品种产品范围1清漆1F01-1酚醛清漆以干性植物油和松香改性酚醛树脂为漆基的酚醛清漆2醇酸烘干绝缘漆由油改性醇酸树脂、催干剂、二甲苯、SH0005油漆
4、溶剂油调制而成的醇酸烘干绝缘漆和由干性植物油改性醇酸树脂、二甲苯调制而成的醇酸烘干绝缘漆3A01-1、A01-2氨基烘干清漆由醇酸树脂、氨基树脂及有机溶剂组成的涂料4氨基烘干绝缘漆油改性醇酸树脂用二甲苯、丁醇稀释,加入氨基树脂配制而成的氨基烘干绝缘漆5丙烯酸清漆由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共聚树脂溶于有机溶剂中,并加入适量助剂调制成的丙烯酸清漆;由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共聚树脂及氨基树脂溶于有机溶剂中,并加入适量助剂调制成的丙烯酸清漆6生漆全部生漆产品2色漆7各色酚醛磁漆由干性植物油和松香改性酚醛树脂熬炼后与颜料及体质颜料研磨,加入催干剂并以SH0005油漆溶剂油或松节油调制而成的各色酚醛磁漆8各
5、色酚醛防锈漆由松香改性酚醛树脂、多元醇松香酯、干性植物油、颜料、体质颜料、催干剂、有机溶剂调制而成的各色酚醛防锈漆9A16-51各色氨基烘干锤纹漆氨基树脂与油改性醇酸树脂用二甲苯与丁醇稀释后,加入非浮型铝粉浆或各种锤纹漆色浆配制而成的各色氨基烘干锤纹漆10各色硝基外用磁漆由硝化棉、醇酸树脂(或加适量其他合成树脂),各种颜料、增塑剂和有机溶剂等调制而成的各色硝基外用磁漆11各色硝基腻子由硝化棉、醇酸树脂等合成树脂、增塑剂、各色颜料、体质颜料和有机溶剂调制而成的各色硝基腻子12各色硝基铅笔漆以硝基纤维素(酯)为主要成膜物质、用于木质铅笔笔杆表面装饰保护的各色硝基铅笔漆13各色硝基铅笔底漆以硝基纤维
6、素(酯)为主要成膜物质、用于木质铅笔笔杆填平打底的各色硝基铅笔底漆14X06-1乙烯磷化底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溶解于醇类溶剂中,与防锈颜料研磨而成,并与分开包装的磷化液按一定比例配套使用的各色乙烯磷化底漆15锌黄、铁红过氯乙烯底漆由过氧乙烯树脂、醇酸树脂、增塑剂、颜料、体质颜料和混合有机溶剂等调制而成的锌黄和铁红过氯乙烯底漆16各色过氯乙烯磁漆由过氧乙烯树脂、醇酸树脂、增塑剂、颜料、体质颜料(半光磁漆)和有机混合溶剂等调制而成的各色过氯乙烯磁漆17G52-31各色过氯乙烯防腐漆由过氧乙烯树脂、醇酸树脂、各色颜料、增塑剂和有机溶剂等调制而成的各色过氯乙烯防腐漆18各色环氧酯腻子由环氧树脂、植物油
7、酸、颜料、体质颜料、催干剂、二甲苯、丁醇等有机溶剂等调制而成的各色环氧酯腻子19环氧沥青防腐涂料以环氧树脂、煤焦沥青为漆基,加入颜料、体质颜料、溶剂、助剂及固化剂制成的双组份环氧沥青底、面漆配套的防腐涂料20富锌底漆由锌粉(除鳞片状锌粉)、无机或有机漆基及固化剂、溶剂等组成的多组分涂料,该涂料主要用于钢铁底材的防锈。21氯化橡胶防腐涂料以氯化橡胶为漆基,加入其它合成树脂、颜料、溶剂等而制成的氯化橡胶底漆、中间漆、面漆防腐涂料3辅助材料22氨基漆稀释剂由二甲苯、丁醇混合而成,用于稀释氨基烘漆及氨基锤纹漆等23硝基漆稀释剂由酯、醇、酮、芳烃类等混合溶剂配制而成,用于稀释硝基清漆、磁漆、底漆等24过
8、氯乙烯漆稀释剂由酯、酮和芳烃类等溶剂调制而成,用于稀释过氯乙烯清漆、磁漆、底漆及腻子等25硝基漆防潮剂由沸点较高、挥发速度较慢的酯类、醇类、酮类等有机溶剂混合而成的硝基漆防潮剂26涂料用稀土催干剂由羧酸与氯化稀土配合而成,用于氧化聚合而成膜的清漆、磁漆、底漆等溶剂型涂料中27脱漆剂由酮类、醇类、酯类、芳烃类等溶剂(或再加入适量石蜡)配制而成的脱漆剂28铝粉浆由铝、表面处理剂和有机溶剂经湿法球磨制成的铝粉浆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
9、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涂料
10、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电话:010-84885009010-84885418010-84885339传真:010-84885009电子信箱:hgscb5009联系人:陈瑞英孙琳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涂料产品审查分部(简
11、称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设在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涂料产品审查分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309室邮政编码:100029电话:010-6424296064261800传真:010-64242960电子信箱:wxhxpxkz联系人:周玮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
12、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有与所生产产品
13、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3.7.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许可程序4
14、.1申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栏按表1中“产品品种”栏填写,并按实际生产情况填报申请产品汇总表(见附件6),明确“产品品种”所覆盖全部产品的商品名/型号、产品等级、组分配比、生产方式等。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
15、.2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1.1.8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应提交
16、工艺流程及说明。4.1.1.9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企业申
17、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累积生产15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企业实地核查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
18、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5)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
19、完成整改。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产品抽样与检验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6.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7)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
20、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审定与发证4.4
21、.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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