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视野下外部性克服的经济法分析讲课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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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信息不对称视野下外部性克服的经济法分析-信息不对称视野下外部性克服的经济法分析胡元聪关键词: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经济法一、信息不对称及其外部性的一般界定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信息失灵是相近似的概念。信息不对称概念源自阿克洛夫于1970年提出的信息非对称理论。该理论认为信息的分布是不匀衡的且这种现象是普遍的、绝对的。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不完全的一种情况,信息不完全是相对于信息完全来说的。信息完全是指的是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竞争模型假定市场参与者具有关于所交易商品和价格的完全的信息,缺乏完全信息的情况则称为不完全
2、信息,即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更多、更及时的有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也属于信息失灵的一种情况。信息失灵是指经济主体具备达到最优状态的信息条件,即完全信息。但现实经济主体很难达到完全信息,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应飞虎教授也指出,信息失灵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不足、不对称及错误,导致投资、交易等决策在质上产生偏差甚至错误,在量上则会大大减少,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1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1776)在论述市场经济的“利他性”时的观点。他认为,“在追求他本身利益时,也常常促进社会的利益”,2这涉及到了正外部性的特点。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次
3、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经济利益、非竞争性等角度对外部性的形成和含义进行了研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庇古、诺斯、奥尔森、奈特、科斯、米德等经济学家。关于外部性的定义直到目前也还没有统一。从现有资料文献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给出不同的定义,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类定义3: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4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
4、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5外部性区别于内部性,史普博认为,“内部性是指由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成本和效益,它包括负的内部性和正的内部性:前者如卖给消费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生产中的工伤事故等。它们对消费者、雇工等交易者造成的伤害也没有在交易合同中反映出来。后者如就业者上岗培训而从中得到的好处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反映。6一般认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是“内部性”而不是“外部性”。程启智教授就认为,“负内部性问题就是经济学教科书所说的信息不全及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市场失灵、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7笔者认为区分外部性与内
5、部性的重要标准就是“是否经过市场交易”,如果经过了市场交易,但是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就是学者认为的内部性;如果没有经过市场交易,但是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就是学者认为的外部性。其实这样的区分在法律上意义不大。诺弗(Nove)的分析给我们批判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即外部性并不一定是市场失灵的“商标”,当决策单位分离时,某种制度的缺乏都可能诱发外部性的产生,而这种能够克服“官能障碍”的制度并不仅仅是市场,它有可能是企业、或者非市场的第三组织等。8不论外部性的供体与受体是否经过市场交易,只要两个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就意味着外部性的产生。由此,本文主张从法律的视角即权利与义务的视角对外
6、部性进行界定,认为外部性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种结果,是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以至于利益的失衡。负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其他经济主体;正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且没有施加任何义务。9正如王廷惠就认为,“外部性的本质是围绕行使权利引发的利益冲突”。10邹先德也认为,“不同经济外部性行为的法律特征又决定了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1本文研究的信息不对称所致外部性是指,由于信息强势一方给信息弱势一方带来的负外部性而不论他们双方是否有市场交易的存在。二、信息不对称的类型及其所致外部性信息不对称首先表现为时
7、间和空间上信息的不对称。在时间上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在空间上是指当代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又分为信息数量上的不对称和信息质量上的不对称。前者包括信息有无的不对称、信息多少的不对称。信息质量上的不对称指信息优势主体拥有真实准确的信息却提供虚假错误的信息。正如曾国安教授认为,“信息不对称乃指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对于对象或内容所拥有的信息(质量与数量)不相等的经济现象,即对于交易对象或内容交易一方所拥有的的信息要多于交易对方的经济现象。”12,即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前者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后者则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
8、机会主义行为,获得不法利益而使劣势主体受到损害以至带来外部性。诺弗(AlecNove,1983)指出,决策者的权利空间是不同的,这一方面源于决策者的利益差别,另一方面源于彼此的信息差异(决策者也许对决策的结果是无知的)。因此外部性真正的诱因在于决策单位的分离,这种分离使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区域之间产生了“官能障碍”,从而可以诱发效率的损失(外部性产生)。13哈耶克也认为,“资源配置的好坏,取决于决策者所掌握的信息的完全性与准确性。”14(一)信息在时间上分布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外部性分为时间外部性与空间外部性,时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有一定的时滞,这一时滞较长时,其效应就表现为不同代际之间享受资源的
9、机会的不平等,这时时间外部性也称为代际外部性15。具体指,当当代人对后代人实施外部性时,当代人与后代人处于不同的时间内,而等到后代人真正承受此外部性影响的时候,当代人也许早己经不存在,因此后代人对于当代人实施的这种代际外部性是束手无策的,其中很重要一个原因是信息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不对称带来的外部性。以环境破坏与资源过度使用为例,由于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耗竭及其负外部性的显现一般需要较长的、跨越世代的时间,又由于后代人既不能与当代人谈判,也不能抗议他们的所为,成为无可奈何的负外部性承受者。如水环境质量恶化和水生态环境退化所带来的其它效应将严重地影响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导致代际不公正。根据20
10、0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1年,七大水系监测的752个重点断面中,类水质占29.5%,类水质占17.7%,类和劣类水质占52.8%。2001年,全国工业和城镇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428.4亿t,比上年增加3.2%。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00.7亿t,比上年增加3.5%;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227.7亿t,比上年增加3.0%。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1406.5万t,比上年减少2.7%。其中工业废水中COD排放量607.5万t,比上年减少13.8%;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799万t,比上年增加8.0%16。这些都是水资源和水环境资源在代际之间的不公正配置造成的,这也是由于信息在当代人与后
11、代人之间不对称所致。进一步分析,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如图)的含义,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环境被损害的程度的增长是缓慢的,但当超过一定的闭值之后,损害程度就会迅速增长,但那时再补救已为时晚矣。而对于未来的这些情况,现代人是信息不充分的。这种时间上不均匀的信息,又会因为人们在空间上的分散,就更不容易在灾难发生前知道。人们一般不会把以后的成本算在目前的帐上,但一旦按过去的成本进行交易,就必然会导致C的情形的加剧。C的情形一旦发生,由于代际的跨度,作为受损者的后代人是无法追索的。17因此,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外部性产生成为必然。(二)信息在空间上分布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1.信息在数量上的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
12、首先,信息在同时代的经济主体之间有无上的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主要表现为隐蔽行动和隐蔽信息。18隐蔽行动是指信息优势方拥有不能为他人准确观察或了解的行动。隐蔽信息是指信息优势方拥有某些不能被其他参与人观察到的知识和信息。在信息源仅仅被相关利益群体中极为微小的一部分成员所控制时,如在A,B构成的利益群体中,事情发生时产生的信息源要么被A控制,要么被B控制。由于人的机会主义动机,个人有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愿望,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形成的隐蔽行动和隐蔽信息使另一方无法进行限制,控制信息源的成员拥有信息或者故意隐藏信息而没有控制信息源的成员则缺乏信息,从而形成一个知道另一个不知道的信息不对称局面,这就是信息
13、的有无上的不对称。由于不对称信息和不完全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担他们行动的全部后果,由此引起各方的利益冲突,破坏了市场均衡或者导致市场均衡的低效率,导致(外部性的产生)及市场低效益。19例如在中国,大部分老百姓买彩电买的几乎都是尺寸而不是质量或清晰度,21寸的售价要是比29寸的高,其销售就困难了。这和彩电生产商与百姓之间存在信息有无上的不对称有关。但似乎生产商更知道,百姓不愿意为了解关于以尺寸定价格之外的其他细节支付成本,所以这样的无知状态迫使生产大众化的厂商不断扩大尺寸,而对进一步改善图象和音响质量的积极性就不高了。也就是说,生产者“纵容”了这种信息
14、不对称的状态,并利用它为自己谋取了利润(因为或许,改善图象和质量的成本大于扩大尺寸的成本)。在这种交易关系中,信息在外部性供体与受体间的分布不完备使外部性得以产生。20其次,信息在同时代的经济主体之间多少上的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信息在同时代的经济主体之间多少上的不对称主要是指信息在经济主体之间拥有数量上的不相等。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一方比另一方更拥有信息的优势,其原因主要有三21,第一,信息公共产品特性导致分布不均匀。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使信息只有很弱的排它性。这里所说的再生产成本低就是指信息的弱排它性,这种弱排它性一方面使信息提供者的收费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很容易使各主体在信息提
15、供问题上产生“搭便车”现象,从而导致无私人主体愿意提供信息,因此有的信息多有的信息少。第二,信息获取存在成本导致的不均匀。因为“要了解某一方面的的信息或知识是必须花费成本的。例如,要知道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就必须亲自或委中介机构进行调查,着都需要花费昂贵的成本,这就构成了市场参与者搜寻信息的障碍。”22第三,信息获取能力差别导致的不均匀。信息能力获取的差别导致了信息分配的不均匀。包括主观上能力欠缺即知识的有限性;也包括客观上市场拥有和能支配的资源有限性导致的获取能力的差别。其中,有部分不充分是可以通过改变信息主体而得到克服的,有部分是不可能得到克服的。因此信息优势的经济主体可能对信息弱势的经济
16、主体产生外部性。2.信息在质量上的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信息在质量上的不对称主要指信息被扭曲、不准确甚至错误,也就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信息优势主体又有正确的信息而信息弱势主体拥有被扭曲、不准确甚至错误的信息。这种不一致直接导致决策主体决策的失误。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主要是技术方面(客观)的原因。信息在被收集、传递及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如计算错误、分析方法错误或者技术水平的限制等。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生产者免责的三种情况之一:“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也就是通常说的“发展风险”,即不被认为有缺陷,这时,生产者不承担该缺陷导致的不利后果,也即信息的质量受
17、到技术水平的制约。第二,主要是基于特定目的(主观)的原因。如为了获得某种资格或非法利益,而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的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23也就是说,“信息的传递被当成谋利的手段和工具时,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会有选择地输出信息,甚至会输出虚假的信息。”24虚假信息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如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甚至错误的信息、股市中庄家制造虚假信息使股价异常波动。由此,错误的信息带来了外部性。三、经济法对信息不对称所致外部性的克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在我国的经济领域
18、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既然信息不对称所致外部性是经济主体之间信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而“信息是一种权利,公开信息实际等于是一种权利的社会分享过程。这种权利分享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都需要制度和机制来保障。”25法律是配置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要解决外部性,就得在外部性供体与受体之间重新配置权利与义务。因为,“法律文本中的各项制度往往涉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可以不断消除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使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在公平公正的框架内进行相关的社会行为选择,从而切实享受权利和利益、履行相关义务、维护法律秩序、促进法治发展。”26外部性的克服方法与手段就是重新恢复外部性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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