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教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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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合肥中院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合肥中院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3年4月23日上午,在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合肥中院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微软公司诉安徽某科技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法国轩尼诗公司诉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郑某某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案例从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多个角度解读案件事实,明晰法理,语言通俗易懂,内容丰富生动,集中展示了过年一年合肥中院
2、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成绩,同时对公众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2年度合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微软公司诉安徽某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二、合肥某公司诉安徽某公司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系列案件三、法国轩尼诗公司诉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郑某某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四、上海某食品公司诉合肥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五、深圳某公司诉安庆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六、河南某医药公司诉江西某制药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七、安徽某水稻研究所诉福建某种业公司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八、合肥某种业有限公司诉合肥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九、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合肥某
3、食品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一、微软公司诉安徽某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案情简介】MicrosoftOffice系列软件由微软公司在美国完成并首次出版,微软公司系Office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法院诉讼保全的证据反映,在抽取检查的安徽某科技公司的部分电脑中,均安装了MicrosoftOffice软件。诉讼中,该公司未提出其安装使用的涉案软件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且不能证明证据保全涉及的电脑部分属于其他企业,故法院认为,该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MicrosoftOffice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
4、原判。【点评】此案是微软公司在皖提起的首例起诉商业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诉讼案件。近年来,微软公司在我国向多家涉嫌使用盗版软件的公司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巨大,而且多以胜诉告终,败诉的公司为此都付出了不小的代价。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价格的低廉,国内部分民众和企业多年来已经习惯使用各类盗版软件,忽视了使用盗版软件可能要承担的巨大法律风险,尤其是商业使用盗版软件。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年加大和权利人维权意识的提升,各类打击侵犯各类知识产权的力度亦会越来越大,由此提醒公众和企业,应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拒绝使用盗版。二、合肥某公司诉安徽某公司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系列案件【案情简介
5、】安徽某公司等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放映合肥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也未支付使用费而被诉法庭。该批案件涉及合肥市区、肥东、巢湖等地数十家知名KTV经营企业。涉诉之初,被告对构成侵权认识不够,认为权利人恶意诉讼,对立情绪较大,后经一二审法院释法、调解,绝大部分被告均与权利人达成了调解或和解协议,支付了使用费。【点评】知识产权领域严格遵循“无授权即无使用”的法律规则。本案涉及的是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电视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提醒广大民众和经营单
6、位在使用他人的音乐电视作品、影视作品时,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避免法律上的风险而诉讼缠身。三、法国轩尼诗公司诉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郑某某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法国轩尼诗公司在我国先后注册了“Hennessy”、“轩尼诗”、“手持战斧图形”等商标。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网址为http:/的网站,以法国轩尼诗公司在中国的营运中心、中国战略推广商等名义,宣传、销售标识有法国轩尼诗公司“Hennessy”等商标的葡萄酒类产品。法国轩尼诗公司还在合肥市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处公证购得涉案葡萄酒产品。法国轩尼诗公司认为,郑某某、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共同生产、经营“Henne
7、ssy”系列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点评】近年来,涉及国外高档洋酒在国内被“冒牌”的报道不时出现。仿冒问题、“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经营企业的权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此法律严厉禁止。从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看,大多数的涉案企业或个人都是采取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或图形,混淆视觉,误导公众,本案亦是如此。该案对于那些采取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警示和惩戒的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相关知名商品时,应擦
8、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四、上海某食品公司诉合肥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2002年4月17日,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合肥某公司(詹某某)”(以下简称“合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书,约定由甲方授权乙方在安徽省内使用“上岛”商标、招牌、代理加盟业务等。同日,“杭州上岛陈某某”(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向拟成立的合肥公司出具了收到安徽省代理加盟费40万元的收条。同年5月30日,“上岛及图”组合商标由海南公司核准转让给上海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2002年7月1日,合肥公司注册成立,詹某某系股东之一。2006年11月10日,上海公司出具函件,称在安徽
9、省开设上岛咖啡西餐厅须有杭州公司及陈某某授权。同年11月15日,杭州公司和陈某某向合肥公司及詹某某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在安徽省内发展“上岛咖啡”西餐厅的加盟及营运管理业务。合肥公司自2002年起在安徽省内开展加盟和营运管理业务,加盟店在门店招牌和经营用品上使用了“上岛及图”商标。为此,上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肥公司禁用“上岛”作为企业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盟合同书及委托书确认了合肥公司取得了在安徽省境内发展开设“上岛咖啡”西餐厅的加盟及营运管理业务的权利,而注册商标即包含在授权的经营资源之内,故其采用的经营模式未侵犯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合肥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在前,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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