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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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促进农 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开展,根据水法、城乡供水用水条 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 供水用水、水源保护、水质平安、设施维护及监督管理等相 关活动。本方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 中心城区外建设的以提供居民生活饮用水为主的供水工程 设施。包括集镇供水工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 水工程(受益人口在20人以上)和分散供水工程(受益人 口在20人以下)。本方法所称供水单位,是指负责农村供
2、水工程日常运行 管理的单位、机构和组织。本方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在县城中心城区外,供水单 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 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本方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县城中心城区外,单位和 个人将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 失。第三十三条 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 等引起饮水困难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 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当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三十四条 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 窃水、不交纳水费的单位或个人,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理赔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操 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的, 供水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对公共 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对破坏供水设施,危害公共供 水平安行为已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本方法自2022 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止。10 - 再供给用水户或自用的供水过程。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技 术标准以及政策要求,保证用水户供水状况符合农村饮水 平安评价准那么(T/CHES18-2018)要
4、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 度,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运行管理规范、水质平安达标。第四条镇人民政府承当本辖区内农村供水管理的主体 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承当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承当 运行管理责任。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供水相关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县水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 管工作,催促指导开展管水员业务培训。催促供水单位开展 水质自检工作。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改变工程 实施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 工程的批复立项;负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开展农
5、村供水价格 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水质检测、日 常运行补助资金的筹集;负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 范化建设资金保障。县卫健局: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对 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的指导和供水工程卫生平安的巡 查监督。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及供水单位负责人卫 生法律法规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 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各镇开展供水人口大于1000 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现有、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定工作。将水源保护区管理情况纳入环境网络化监管和双随 机环境执法检查;根据饮用水源保护需要,组织负责有生态 环境保护职责的
6、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县人社局:负责安排调剂各类公益性岗位用于农村供水 管护工作。公安、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 应急、消防、电力、电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农村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服务保障及行政管理工作。各镇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履行农村供水管理主体责任。具体 负责编制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饮用 水源平安保障工作机制,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 督管理,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 源保护巡查工作以及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
7、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和供水工程日常运 行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的作用,开展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饮用水水源平安保 护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第六条 县水利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晰供水工程 的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单位及人员,制定管理方法,明确管 理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实现良性运营。第七条鼓励开发、应用和推广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在农村供水建设、管理、保护和 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运行管理与设施维护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 那么,明晰工程所有权。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
8、归地方人民政府 或其授权部门所有;由政府投资和其他形式投资共建的,其 所有权按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有;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 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户表和户表后的入户供水设施 归用水户所有。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所有人作为管理主体,负责 管理方式的选择和管护责任的落实。第十条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供水及供水人口 1000人以上 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或镇政府直接管 理;供水人口 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聘请 人员管理或组建供水协会自主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单位、 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 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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