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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 5 号)山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2020年9月8日山南市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9月27 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 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山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9月8日山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 育和践行社会主
2、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和促 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方式,依法对本级 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建(构)筑物内向外 抛掷物品,损毁、侵占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区域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3、、张贴小广告,燃放烟花爆竹,向江河、湖泊、水库 等自然水体和景观水体丢弃废弃物或者实施污染水体的其他行为,在 禁止区域燃烧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非 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平安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 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
4、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n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新 时代文明风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众 参与、系统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形成共 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 会协调开展。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
5、区域 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通报。相关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社区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积极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
6、励村(居)、社区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 医务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窗口服务人员等应当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单 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节目。表扬和宣传文 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鼓励和促进文明行 为的气氛。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十
7、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 护国家平安、荣誉和利益,旗帜鲜明反对分裂,争做神圣国土守护 者、幸福家园建设者,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境稳定。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 坚守职业道德,培育家庭美德,树立良好个人品德,继承和弘扬“老 西藏精神”“两路精神”。第十二条遵守以下文明行为:(一)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二)尊重公序良俗、优良文化传统;(三)老实守信、热爱生活、勤劳朴素、爱岗敬业、热心服务、 奉献社会;(四)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抵抗愚昧迷信及其他低 俗
8、活动;(五)学习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等先进事迹;(六)注重家庭教育,养成良好家风,建设文明家庭;(七)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团结友善,和睦相处;(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 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九)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十)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科学利用能源,杜 绝浪费;(十一)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时遵守乘车秩序,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有需要的乘 客让座;(十二)文明如厕,保护环境卫生;(十三)人畜分区、牲畜入圈,及时清理乡村道路和房前屋后的 畜(禽)粪便;
9、(十四)科学放生,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平衡;(十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第十三条鼓励以下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参与赈灾捐赠、无偿献血、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四)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遗失物;(六)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第十四条倡导以下文明行为:(一)注重公共行为,遵守公共礼仪,衣着得体,用语礼貌,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二)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三)节约粮食、文明用餐,合理消费、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并在集体用餐时使用公筷公勺;(四)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学生守那么、行业规范以
10、及其他行为准那么;(五)文明旅游,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六)爱惜公共设施设备;(七)保护公共绿地,不踩踏草坪、采摘花果、损坏树木等;(八)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九)文明节庆、文明婚丧、文明祭扫;(十)理性、文明煨桑; (十一)文明上网,遵守网络文明公约;(十二)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第十五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实施以下不文明行为:(一)开展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二)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 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饰作 业;(三)随地吐痰、便溺或者违反规定倾倒、丢弃果皮、纸屑、烟 蒂等垃圾;(四)从
11、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五)违反规定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损毁、侵占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七)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八)其他不符合维护公共秩序要求的行为。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饲养犬只等宠物,不得实施以下不文明 行为:(一)不办理许可登记手续,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宠物;(二)影响环境卫生,不及时清理所携犬只等宠物在公共场所排 泄的粪便;(三)携带犬只外出时,不采用牵引绳牵引等方式约束;(四)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导盲 犬、助残犬、警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五)其他不文明的行为。第十七条公民应当维护交
12、通秩序,不得实施以下不文明行为:(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靠、插队和鸣笛,不规范使用灯 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二)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在机动车道行驶,逆 行,乱穿马路;(三)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 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五)向车外抛洒物品;(六)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第十八条公民应当保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实施以下不文明行 为:(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二)在公共区域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等;(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四)向江河、湖泊、水库等
13、自然水体和景观水体丢弃废弃物或 者实施污染水体的其他行为;(五)在禁止区域燃烧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 体的物质;(六)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七)其他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 政、交通、体育、文化、治安、卫生健康、大数据等基础设施的规 划、建设、管理。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 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公共卫生间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 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 公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国
14、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和唯物论、无神论,淡化宗教消极影响。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深入推 进人居环境整治、“厕所革命”和牲畜圈舍改造工程,打造干净整 洁、环境优美的城镇、乡村。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 明村镇(街道及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 创立活动。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将文明行为各项要求列入校纪、校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 织学生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防止校园欺凌。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发现流浪
15、乞讨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到 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或护送其至救助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 公民有权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 和不文明行为劝导活动,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 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知有 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 报、投诉、查处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及时受 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 宓 MJ o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 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 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 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予以鼓励、表 彰。第二十八条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 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称号的,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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