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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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 监督2019) 2n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工程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勘察、设 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工程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当全面责任。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
2、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 施工质量承当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 应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工程法人、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 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围垦、水资源保护、水 土保持重点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 复、撤除)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 设质量监督全覆盖。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省、市、县(市、 区,下同)级水行政
3、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对参与水利 工程建设的工程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 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活动。第五条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 工协作和全面覆盖的原那么,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 量进行行业监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 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全省水 利工程建设质量
4、监督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业监 管,催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对全省水利工程进行抽 查、抽测,对基层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全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 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直接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辖区内水利 工程建设质量行业监管,催促和指导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 作,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抽查、抽测,对辖区内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组 织辖区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直接监督的水利工程质 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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