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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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总 那么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 那么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开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那么,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 革,构建以
2、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 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 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第三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 的原那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 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 场主体提供;(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四)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 准办理,不
3、得差异对待;(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 往。第三十一条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和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 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到达条件的,撤销 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 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 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分别由市 政务服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
4、项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 i办理。政府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北京城 市副中心、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统 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周 末服务、错时或者延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多点办事、快速 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条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有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协议委托同级政务服务机构受理政务服务 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设置综合窗 口统一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分别进行行政审批,综合窗 口统一反应办理结果。有关政府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派
5、驻人员的,应 当赋予派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权限,对已经受理的事项,原那么上实 行经办人、首席代表最多签两次办结的工作机制,实现受理、审批、 办结一站式服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在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 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三十四条本市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区、 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第三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 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职责 准确、及时、完整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政务信息。市场主体办理
6、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 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依据和归档材料。第三十六条市政务服务部门依法制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 中介服务事工程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将目录以外的 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第三十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 市开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
7、怀柔科学城、 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 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应当同步开展环境、水、交 通等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建设工程单独提出评估要 求。第三十九条 本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信用”监管体系, 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那么,实行差异化 管理。对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联合验 收和不动产登记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 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对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推行并联办 理、限时办结。第四十条本市探索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 师负责制,注册建筑
8、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所属的设计企业可以为建 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管理等服务。探索建筑师负责制职业 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企业开发建筑师负责制职业责任保险产品。对于可以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能 力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 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工程实施管理。本市依据国务院授权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在 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中实施告知承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 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第四十一条 本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房屋建筑 工程工程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工程,
9、工程单位取得工程设计方 案审查意见且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 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四十二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 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 程工程,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市政公用企业直接上门提供免费 服务;接入低压供电的,时间不超过八个工作日。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 项变更联动办理。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 料,压缩办理时间,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报装
10、单一窗 口,增强报装协同性。第四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 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 电可靠率的监督,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平安 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以下缴纳税费便利措施:(一)推动纳税事项全市通办;(二)推行使用财税辅助申报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 税务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服务;(三)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四)推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 纳;(五)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其他电子票
11、据。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 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 税凭证、不动产登记簿册、法律文书等资料中记载不动产单元代码, 并与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司法裁 决等业务实现一码关联,为开展共享查询追溯提供便利。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 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 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查询 以下信息,提供网上和现场服务:(一)不动产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信息;(二)抵押、查封
12、等限制信息;(三)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 权属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四)地籍图、宗地图等图件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数 据。第四十六条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提供单一 窗口服务,推进监管信息和物流运输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无纸化 通关,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况除外。海关应当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 制并公布口岸收费目录,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 用。第四十七条海关、商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 节审批事项和
13、单证,优化通关流程,能够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 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 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 存在过失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第四十八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 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 困难和问题。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 、部门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政府部门、 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 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第四十九条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
14、、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 权试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本市探索在局部领域开展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联合审批试 点。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并联办理。本市探索在局部行业开展综合行政许可试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 的多项行政许可可以整合为一项行业综合行政许可,一张行业综合行 政许可证统一记载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本市探索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机制。第五十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 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
15、行评价。具体 方法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十一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 管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做到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第五十二条有关政府部门编制的权力清单应当明确监管执法事 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分措施等内容。第五十三条 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有 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应当减少 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检查比 例和频次。探索构建以“风险+信用”为基础、“分级
16、分类+协同”为关 键、“科技+共治”为驱动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第五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 度,明确失信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 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 式开展信用修复;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应当 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第五十五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开展、确保质量 和平安的原那么,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 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那么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 其健康规范开展。第五十六条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和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等以外
17、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 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 社会公开。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确定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的范围,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那么,确保公平监 管。第五十七条本市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制度,畅通公众监 督渠道。有关政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本市推进在特定行业、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行业、 领域内部人员举报市场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 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查证属实的,有关政府部门加大对 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第五十八条 有关政府部门
18、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 式、检查工程和检查比例等内容。第五十九条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市有关政 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 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 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第六十条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 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 织、多部门参加,按照同一时间、
19、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 成所有检查内容。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行综合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分 别在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在街乡层面整合执法力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分权。第六十二条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 错,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制度,依法明确从 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市、区有关政府部门和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 准实施行政处分。第六十三条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
20、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 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分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 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分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 为一年;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分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 长为三年。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分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分决 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发现行政处分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相关 公示主体更正。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分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经市场主体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 短三至十二个月。低制度性交易本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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