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教学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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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国电水2000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的水电基本建设工程。第三条水电工程建设必须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2、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第五条水电建设工程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第六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七条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在同一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不得承
3、包工程,原则上不得承担监理,确需承担监理工作的,须经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第八条水电建设工程应接受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总站”)的质量监督。第二章建设各方职责第九条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第十条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4、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3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5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6根据工程规模委托监理或其它单位建立试验室,以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7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8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
5、巡视员工作;9负责向质量监督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10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11认真核实并监督落实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单位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12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监理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2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
6、3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4组织设计交底;5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6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7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8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9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10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2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
7、进度和质量;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6进行设计交底;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
8、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4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5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6定期向项目法人和监理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五条建设各方都应按合同承诺投入的工程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投入本合同工程。第十六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
9、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第十七条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第十八条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三章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九条水电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设计产品的审批手续。第二十条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
10、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并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严禁设计民无勘测设计证书的单位联合勘测设计。在设计单位内部,严禁未经设计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部门和个人对外承接勘测设计任务。第二十一条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第二十二条设计报告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的基本资料、工程规模、洪水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导流和施工期渡汛方案、工期和概算等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上述重大问题方案选择和研究计算成果
11、的正确性,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类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按技术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第二十四条必须重视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的勘测和收集,加强资料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审核,勘测资料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要求的深度,勘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成果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定、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
12、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影响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课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第二十六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初步设计)的原则进行。工程规模、洪水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渡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七条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
13、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当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第二十八条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第二十九条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由项目法人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总体设计单位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其他设计尖及时主动地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情况和资料,认真执行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全局性方案的决策和意图。第三
14、十条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采用GB/T1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公正、公平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提供有效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施工单位应优先考虑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1与工程项目相适
15、应的资质;2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3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宜的资质;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切实可行,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第三十三条招标时,施工单位在近三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第三十四条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电工程专业特点的项目。第三十五条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
16、投标的施工单位。第三十六条水电建设工程禁止转包。主体工程一般不允许分包,个别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分包时应按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价,合格者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的具体办法。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控制好第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质检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质检人员应有职有权,专职质
17、检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第三十八条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一般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相适应的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需承担特殊技术工种的,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和造价三控制中,应以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止或返工,对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撤换。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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