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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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方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方法暂行实施方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按获准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学位。学科、专业学位授予 权的申请,由所在学院研究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 相应程序进行审批。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 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 论基础和学术水平的我校学生,均可按照本规定申请相应学 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
2、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名成员组成,任期三 年,设主席1名,副主席假设干名。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 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 教学科研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 称(含副高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报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简称“学位办”), 作为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 作。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二)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三)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论文 辩
3、论委员会成员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所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或其他有关事宜; (七)审查申报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 (八)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 称职人员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九)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第六条各学院和有关单位应成立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分委员会原那么上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 的专家7T5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名(由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席2名,兼职秘书1名。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备案。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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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大学 学位 授予 工作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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