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企业公司章程备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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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工程咨询企业公司章程-工程咨询企业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公司法定地址:三明市梅列区,邮编:365000,电话:xxxxxxxx第三条公司由下列x个出资人共同发起组成(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执业资格住址身份证号1、xxx注册造价师2、xxx注册造价师3、xxx注册造价师4、xxx注册造价师5、xxx注册造
2、价师或相关执业资格第四条公司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和管辖,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第五条公司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因业务质量问题涉及法律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由公司提取的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七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的指导。第八条公司的业务范围:(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
3、务;(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三)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四)其他法定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50万元以上),由出资人共同投入(持股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一)发起人出资共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名单和出资比例如下:姓名执业资格出资额出资比例身份证号出资人签名1、xxx注册造价师2、xxx注册造价师3、xxx注册造价师4、xxx注册造价师5、xxx相关执业资格(二)一般出资人出资共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名单和出资比例如下:姓名执业资格出资额出资比例身份证号出资人签名1、xx
4、x注册造价师或编审资格2、xxx同上3、xxx同上4、xxx同上第十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出资人协议规定的期限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资人缴足出资额后即为公司的股东。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和资质条件规定的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减及股份调整需经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决议通过(需报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股东不得馈赠、抵押其出资额及其相应权益。股东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身份。第十三条股东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转让其股份。第十四条股东
5、要求转让股份或退股,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请求。退股人的权益处理由董事会决定(或在章程中明确约定)。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应具备资质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执龄规定,有较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第十六条公司的权益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公司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公司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和权益,均为公司财产,由股东共有并为公司经营使用。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不得成为其他同类事务所的出资人;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有冲突的活动。第十八条股东的权利:(一)依照其所出资
6、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十九条在公司依法设立时,发起出资人除享有第十七条全部权利以外,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发起人享有被选举为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第二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全额缴纳出资;(三)以其出资比例承担公司亏损和债务;(四)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
7、出资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五)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六)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发起出资人除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义务外,还承担下列义务:(一)召集第一次股东大会;(二)办理公司经营资质和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第五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以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
8、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二)选聘和解聘董事会董事、监事、董事长;(三)审议和决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四)审议和通过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标准、程序;(五)审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理;(七)决定公司的借贷、担保等事项和对外签订重大合同、协议;(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代表四分之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事项;(二)公司解散;(三)修改章程;(四)出资人退股后的股份分配、股份转让和新出资人加入;(五)本章程规定或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重要
9、事项。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一般以发起人为首届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负责本所的重要决策。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x年(一般为23年),可连选连任。如因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的义务,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或因健康、年龄等其他原因,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或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提请股东大会解聘其董事职务。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制定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和目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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