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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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校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 据省公安厅、教育厅发布的校园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的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停放的管理,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本校通行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管理。本方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 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 种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简易车按照机动车管理。第三条凡进入我校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须持有我校电 动自行车通行牌,凭通行牌通行停放,通行牌实行控量管理。 外来的电动自行车需经门卫检查,经允许并登记后方可
2、进入 我校。第四条教职工、租住户、驻校合作单位及校内商铺员工 应提供相关信息给保卫处办理校内通行牌。非我校教职工的 校内住户、驻校合作单位及商铺员工的通行牌实行一年一审 制度,我校教职员工实行2-3年一审制度。通行牌使用期间, 假设有丧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更换手续。 办理通行牌或更换实行免费办理。第五条非我校教职工的校内住户的电动自行车仅限于 教工宿舍区和校门口之间通行,停放限于教工宿舍区内,不 可在校园其他区域通行停放。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那么,在校园内限速 靠右骑行,骑行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 不得超载超速,确保行驶安全。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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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 校园 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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