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商标异议答辩和申请教学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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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如何做好商标异议答辩和申请-如何做好商标异议答辩和申请?异议申请和答辩是当事人充分运用异议程序的重要手段,而我国商标法只对异议程序作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如何做好异议申请和答辩,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回答。本文拟就此发表一孔之见,与广大同行共勉。一、关于异议(一)异议商标权利证明提供异议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在商标异议书中仅仅写明被异议商标的有关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供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这是异议人应负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仅有异议商标的有关情况而无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则是一个不合
2、格的商标异议申请。因为没有上述证明材料,被异议人难以作出答辩,显失公平;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异议理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就失去了基础;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审查员就无法作出比较,也就无法进行裁定。(二)异议理由每个审查员都担负着繁重的异议裁定任务,冗长累牍的异议理由无疑会增加审查员的负担。虽然商标异议案件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异议理由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都应当做到简练明了、突出重点。详言之,异议理由的阐述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不同的处理:1、异议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当异议商标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时,异议人首先应当从音、形、义等方面就异议商标和被异议商标作出比较,进而得出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例如,“三菱”和“三棱
3、”、“黄冠”和“皇冠”的发音相同或近似;“五彩”和“玉彩”、“露飞”和“霞飞”的字形近似;“花”和“FLOWER”、“HAWK”,和“鹰”的含义相同或近似。其次,异议人比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作出比较,进而得出属于类似商品的结论。最后,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指出两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尚需说明的是,异议人可以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从商品的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诸多方面进行比较,指出两商标使用商品在上述方面具有共同性(例如“酒”和“啤酒”、“烟
4、”和“烟具”、“汽车”和“轮胎”),从而进一步指出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2、异议商标为未注册商标异议人以未注册商标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难度较大。因为,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注册是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受商标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一件未注册商标如果想在异议程序中得到保护,异议人必须举证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出于恶意(通称“抢注”)。完成这一证明过程的三段论是:“异议人将异议商标在商业上实际使用+被异议人明知异议商标的存在并将该商标申请注册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人抢注”。标有异议商标的商品、异议人对异议商标的广告
5、宣传(如用于宣传的张贴画、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广告的图样、发票等)、销售额、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业务往来(如被异议人从异议人或其代理人进货的单证、被异议人曾是异议人销售商的证明等)。此外异议人还需就异议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异议商标为常见的或固定的字词组合、自然生物的常见的或普通的造型,则其受到商标法保护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大。3、异议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实行主管机关认定制度,异议人主张异议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必须提供国家工商局或省级工商局颁发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异议人要求给予异议商标以跨类别扩大保护的,必须证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异
6、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且此种联系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商标的驰名度极高并具有很强的独创性,才有可能获得在所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的扩大保护。如用于药品上的“同仁堂”、用于彩电上的“KONKA”和“长虹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使用于服装上的“雅戈尔”。4、异议商标为知名商标外国异议人在提出异议时大多声称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这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我国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实行主管机关认定制度。代理人对于外国注册人拥有的已具相当知名度的商标,即使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在行文时也不宜称其为驰名商标,这是保持法律和谐与稳定的需要。但是,我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义务给
7、予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异议商标以相应的保护。因此,对于异议人称其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的,代理人阐述异议理由可以参照下列思路:首先,以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根据,帮助异议人提供异议材料(如异议商标的使用历史、广告宣传、销售额、世界各国的注册情况),证明异议商标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次,提供材料证明异议商标在我国的知名度,进而请求将其提到驰名商标的高度加以保护。最后,分析异议商标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是否造成对异议商标的淡化,从而要求对异议商标给予扩大保护。例如,使用于彩色胶卷上的“KODAK”、用于饮料上的“COCACOLA”(其中COLA已成为通用名称)。5、异议人引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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