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10复习进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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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10-DB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29-6-2010J10484-2010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ParkingStandardforConstructionProjectsinTianjinCity(报批稿)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10J10484-2010主编单位:天津市规划局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
2、年2010天津前言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以下简称04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执行超过5年。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相关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04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配建指标;5.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设了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的规定内容;重点调整了相关
3、建设项目配建指标;并对原有其他各章也作了补充修改。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B座,邮政编码:300201,电话:28012357,电子邮箱:ghyjts)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天津市规划局参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主要起草人:阴炳成龚祥兴郭力君林卿竹于士元田晓楠魏星于守静张伯雅杨夫军陈富昱主要审查人员:王明浩秦川邹哲杨军杜建刚董苏华姜玉芝目
4、次1总则12术语23一般规定34配建指标65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135.1建设项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135.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145.3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17本标准用词说明19附:条文说明20Contents1GeneralRules12TechnicalTerm23GeneralRegulations34ParkingStandard65ParkingAreaGeneralLayout135.1ConstructionProjectsMotorizedVehicleandNon-motorizedVehiclePassage135.2MotorizedVehiclePark
5、ingAreaDesign145.3Non-motorizedVehicleParkingAreaDesign17SpecialTermExplanation19Appendix:ArticleExplanation201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满足未来停车需求,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将2004年版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修订为本标准。1.0.2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前瞻性的四条原则。1.0.3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及城市各功能区内各类新建
6、、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对于市域范围内其他地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1.0.5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立体停车设施。1.0.6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机动车motorized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2
7、.0.2非机动车non-motorizedvehicle指以人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2.0.3停车场parkingarea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停车场地。2.0.4停车库parkinggarage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建、构筑物的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底层及地下车库。3一般规定3.0.1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场(库)。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物
8、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本规定不包括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0.2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并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遇特殊情况,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外200米范围内,但应通过专用人行设施与建设项目连接。3.0.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建设项目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项目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分散安排停车场(库)。3.0.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施划交通标线,指明场内通道、停车位和
9、出入口交通组织等设施。3.0.5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表3.0.5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表3.0.5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换算系数车辆几何尺寸(米)长宽高机动车铰接车3.5182.54.0大型汽车2.5122.54.0中型汽车2.08.72.54.0小型汽车1.05.01.81.6微型汽车0.73.21.61.8非机动车自行车1.01.90.61.15二轮摩托车1.5211.2三轮车2.53.52.51.2助动车1.220.81.15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
10、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3.0.6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车场(库)。3.0.7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库)出口的机动车流线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3.0.8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规模较小但密集的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库)。3.0.9居住区内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地面机动车的停车位
11、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5%。4配建指标4.0.1住宅类建设项目: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90平方米,小于150平方米;第三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60平方米,小于90平方米;第四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住宅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的规定。表4.0.1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建筑面积(m2/户)机动车位(车位/户)非机动车位(辆/户)1501.51.090;1501.01.560;900.71.8600.52.0注:廉租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2个车位/户,非机动
12、车停车位不少于2.0辆/户。4.0.2办公类建设项目:根据使用对象分为行政办公和其他办公两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表4.0.2办公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行政办公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1.01.5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1.51.5其他办公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0.81.0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1.21.0注:1.工厂办公区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4.0.3商业类建设项目分为普通商业、大型超市和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三类,
13、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表4.0.3商业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项目机动车位(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普通商业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0.62.0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0.82.0超市(大于一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1.03.0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1.53.0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1.03.0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1.53.0注:1.上述建筑面积含建设项目地下商业部分建筑面积;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4.0.4旅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表4.0.4
14、旅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项目机动车位(车位/客房)非机动车位(辆/客房)三星及三星以上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0.31.0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0.41.0其他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0.151.0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0.21.0注:1.酒店型公寓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2.快捷酒店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3.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4.0.5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表4.0.5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餐饮、娱乐中心城
15、区内环线以内1.51.0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2.01.0注: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4.0.6医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表4.0.6医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住院部(车位/床位)0.30.5其他部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5疗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0.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3.0独立门诊(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1.54.0.7博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表4.0.7博览类建
16、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3.0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2.0会展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2.0会议中心(车位/100座位)10.015.04.0.8游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表4.0.8游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非机动车位(辆/1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中心城区0.10.3其他地区0.120.2注:占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中型绿地参照游览场所停车配建标准。4.0.9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
17、.0.9的规定。表4.0.9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100座)非机动车位(辆/100座)一类体育场馆5.010.0二类体育场馆4.010.0注:1.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2.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4.0.10学校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表4.0.10学校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100名学生)非机动车位(辆/100名学生)幼儿园1.55.0小学2.520.0中学3.070.0中专、职校4.070.0大专院校6.060
18、.0注:幼儿园、小学、中学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4.0.11影剧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表4.0.11影剧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100座)非机动车位(辆/100座)指标10.010.04.0.12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表4.0.12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位(辆/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轨道枢纽站0.34.0轨道换乘站0.27.0轨道一般站-10.0公交首
19、末站-10.0注:1.中心城区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站不设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其它地区参照执行;2.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紧邻外环线的轨道一般站应参照轨道换乘站设置机动车停车场;3.轨道枢纽站:3条及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4.轨道换乘站:2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5.轨道一般站:1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4.0.13上述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为最低配建标准。4.0.14未列入以上分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车位,可根据停车的实际需求,参照执行。4.0.15办公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旅馆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供货物出入,并符合下列要求:办公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
20、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旅馆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米8米,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4.0.16旅馆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办公类、医院类建设项目和住宅类
21、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列要求:办公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2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旅馆类建设项目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3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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