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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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和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那么和方法 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那么。第二条 经学位办公室审议和学位委员会批准 的我校本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 根据学士学位条例的规定,学校设 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报请学位办公室批准。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设一人,副两人,委员假设干人,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 作。各二级院(系)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二级院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 任一人,秘书两人,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2、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二)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等其 他事项;(四)负责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那么。第六条 学位分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提出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七条学校每年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名单及有关 的材料,报省学位办注册备案。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第八条 凡具有我校本科学籍的学生,完成人才培养 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且没有第九条规定 所列款者,经学校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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