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设备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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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设备使用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教学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保证教 学、科研等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为加强管理,维护设备的安全 和完整,充分发挥效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教高20009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教学设备使用管理内容包括设备的购置计划订立、采 购、验收、建档、维修维护、损坏处理等。第三条 教学设备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采取实名责任制管 理,“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教务(科研)处、总务处、计划财 务处、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别履行学院层面的管理职能,各系部具体负 责设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实名责任制管理要求
2、健全管理制 度,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第四条职责分工1 .教务(科研)处主要负责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核,参与设 备采购招标与验收、设备台账的备案、设备使用及管理过程的监控、 维修维护计划的审核、通用性设备调拨等。2 .总务处参与教学设备的验收、定期督查、报损报废处理等, 并按照学院资产管理方法将教学设备纳入学院资产管理。3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教学设备采购招标手续办理、采购资金 的筹集与拨付,参与设备的验收、设备列资、维修维护费用计提及核 算等。4 .办公室主要负责学院层面教学设备档案的保存与管理。5 .系部负责教学设备采购计划制定、招标、验收、台账的建立、 实名责任制管理、维修维护等。第二章教
3、学设备的范围、计价和分类第五条范围。凡符合以下规定的教学仪器、设备均属本方法管 理范围:1 .单价在500元及以上的所有教学仪器、设备;.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2 .凡自制、组装、捐赠或调拨的教学设备,符合上述标准的均 据总务处有关管理规定按固定资产入帐,并纳入教学设备管理范畴。 自制、组装的教学设备按实际生产价格入帐,捐赠、无价调拨设备参 照市场价格估价入帐。第六条购置的教学设备计价。其价值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入帐。第三章教学设备的计划与采购第七条计划申报。学院教学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要以学科开展规 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考虑现有设备及学院财力情
4、况, 分轻重缓急客观真实编报。系部填写XX市技师学院教学设备购置 申请表按程序审批。第八条凡单价在五万元及以上的教学设备,购置前要组织论 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及使用条件,慎重选型,撰写贵重教 学设备申购论证报告,经专家审核后,按程序审批。采购原那么:1 .凡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按学院规定进行中介招标采购。2 .大宗、大件设备或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按照政府采购工程、学院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第九条自制教学设备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申报。申报时必须 附有设计总图、技术设计可行性论证书(包括经费预算,与同类设备 外购或委托加工的技术经济比拟等)。试制结束运行半年后,由自制 系部和教务(科研)处、
5、总务处共同组织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固 定资产入帐。第十条教学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轻易变更,由教 务(科研)处统一安排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由教务(科研) 处与系部协商解决,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变更较大时,应按相 应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控购商品的购置。属于国家社会集团控购的商品必须 遵守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购置社控商品的系部和个人,按上级 部门规定处理,其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当。第四章 教学设备的验收与帐务处理第十二条针对贵重设备,学院成立临时教学设备验收组,负责 验收,成员主要包含采购系部负责人、总务处、计划财务处、教务(科 研)处负责人、分管教学院领导,必要
6、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减。采 购系部负责人为验收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 设备验收程序。按照学院物品招标采购管理方法、固 定资产采购管理方法执行。第十四条系部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到验收现场,根据有关要 求,将印有统一设备编号标志的标签贴到相应的教学设备上;按要求 把每台设备的说明书、手册等单据资料,逐一整理、装订、复印、归 档。具体参见第八章。第十五条教学设备编号。分类号和教学设备编号是教学设备进 行帐务处理时的标志。分类号依据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 定编制,具体按学院总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使用管理与监控第十六条建立设备台账。系部负责建立教学设备使用管理台 账,设备数据及时录入教学设备管理
7、系统。第十七条健全管理制度。系部要根据本方法,结合工作实际, 健全实训中心、实训室、个别设备等相应的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实行 实名责任制管理。第十八条建立对帐制度。为保证帐物相符、设备完好,系部每 年开展帐物和设备完好度核对自查一次,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根据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第十九条系部设备总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员等工作变动、交 接,应及时指派新的人员,并通知教务(科研)处。第二十条对外借用。学院的教学设备一律不允许对外借出使 用。第二十一条系部、处室间调拨使用。通用的仪器或设备,一般 不重复购置,由教务(科研)处根据情况调拨使用。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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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专业学校 教学 设备 使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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