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保证人破产情形下相关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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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构建的系以主债务人为破产主体的程序,一定程度 上忽视了债务人以保证人的身份进入破产程序时保证责任如何处理 的问题,而破产案件中往往又涉及到因债务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引 起的债权债务。保证债权的认定、受偿等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特殊性, 本文将就保证人破产程序中主债权处理所涉常见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一保证人破产情况下的诉讼或仲裁管辖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可能会发生与破产案件相关的许多诉讼或仲裁 案件,为了提高破产案件的效力,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 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那么当保证人破产时是否也 必须按照上诉原那么处理呢?我认为应该
2、区分不同情况。第一,在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 及保证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移送给受理破产申请的人 民法院审理。这样的方式便于提高处理破产案件的进程速度,有利 于人民法院理清破产人的债权债务。第二,在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仲裁管 辖,而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管辖进行任何约定,根据担保法司法 解释,从合同的管辖应依据主合同的管辖而定,即仲裁机构有权对上述案件进行管辖,这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不 冲突。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
3、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及第 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 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破产 法的立法者明显区分了民事诉讼与仲裁之间的关系,即民事诉讼与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机制,一个带有浓重的公权力色 彩,一个是经许可成立的民间组织,二者的解决法律纠纷程序存在 重大差异。因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无 需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移送案件。二保证人破产情况下的债权申报、认定及清偿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五条对保证人破产时债 权申报、债权加速到期、债权人分配额提存、分配方式以及保证人 的追偿权作出了相关解释
4、。(-)保证人不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责任 在保证人破产而主债务人并未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可以因为 破产而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是否能以其保证债权申报为破产债权, 之前企业破产法和担保法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司 法实践中对此理解和操作不一致。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第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 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所以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 责任保证,无论是主债务是否到期,一旦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 序,债权人均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二)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未到
5、期的, 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在主债务未到期 时,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如果还享有债务未到期的期限利 益,那么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其保证责任实际上等于被免除了。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将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进行适当扩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 时视为到期。(三)保证人破产的债权处理1、保证人破产主债权未到期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未到 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 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当的保证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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