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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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A/B模拟练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6-10 BBCBC26-30 BBCAD11-15 BBDAC16-2031-35 CDCCB36-401-5 DDABBDBDAB21-25 CCCCCDABCA41-45 AACBD二、多项选择题1、ABC2、BC3、BD 4、BD5. ABC 6、ABCD7、AD 8、ACD14、 ACD14、 ACD9、CDE 10、BCD 11. ABCD12、BCD 13. BCD15. ABC16、AB 17、AC 18. ABD 19、ABC 20、AC 21 ABCDE 22、ABC23、 ACDE 24、 AC 25、 ABD 26、 CD
2、 27、 ABCDE 28、 CD 29、 ABCDE 30、 ABD三、名词解释1、B/L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收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 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 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2、国际技术贸易指技术供方(让与人)将其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跨越国境转让给 技术受方(受让人)的技术贸易。谁就承担货物遭到风险造成的损失,所以,风险转移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 权益关系重大,从而风险转移也就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2、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问题的要害在转移的时间,即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转移给 买方。对这个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
3、在英国、法国、,坚持“物 主承担风险”的原则,把风险的承担同所有权的归属联系在一起,从而法 律上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但在美国、德 国,主张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他们的法律规定,一 般应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公约大致采用美、德等国立 法例,对风险转移的时间作如下规定:(1)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有两种情况:倘使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依合同交 付给第一承运人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这样,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 输途中的风险。倘使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那么,货物 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时,为风险转移
4、之时;在此之前,风险不转移。在以上两种情况,卖方虽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 的转移,例如卖方为使买方支付价款有保证,将海运提单保留在手中,这 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因为它毕竟以依合同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了。在以上两种情况,风险要转移,必须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一装运胆碱、 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将货物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才行,在没有做 到这样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因为在货物没有特定化之前,就要 让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是不合理的(公约第67条)。(2)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那么订立合同之时,就是风险 转移之时;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风险转移的时间,也可提前到当初装运 时,即货物
5、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例如海运提单)的承运人之时。 情况表明有需要,通常是指卖方通过背书将提单和保险单转让余台买方,使 得买方成为可以凭上述单据向承运人和保险人索赔的人。这时让买方承担 货物从交付给承运人时起的风险,便于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时实际占有货 物的买方向承运人和保险人索赔。但是,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 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卖 方,则这种遗失和损坏应由卖方负责。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订立合同时, 货物遗失或损坏的失事已经发生,虽风险提前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转 移,毕竟不能让买方承担已经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所以这种遗失或损 坏应由卖方负责
6、(公约第68条)。(3)合同既不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又非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即 一般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卖方接收货物之时,即风险转移之时; 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那么,当货物已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 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之时就是风险转移之时。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 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受货物)(例如合同买卖的是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 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知道这些货物将在某一特 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卖方应在该地 点接受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之 时,即是风险转移之时。以上提到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要求货
7、物必须已 特定化;如果合同者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 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这样,当然要影响风险转移时 间的确定。3、风险转移的后果公约第66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后果,即:货物在风险转移到 买方承担后损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 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另一方面,如果卖方已根本 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 取的各种补救办法。例如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已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则虽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风险已转移到买方承担,但买方宣告合同无 效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到损害(公约第70条)
8、。就是说,买方依然 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办法。对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称为风险承担,规定在第142条至第149 条,内容与公约的规定大致相同。11(三)试结合ICSID体制和MIGA体制的特点,分析中国加入华盛 顿公约和汉城公约的利弊。1. ICSID体制是基于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在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 国政府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都面临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为了保护 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及促进国际投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相互妥协, 1965年通过了华盛顿公约,创设了一套有关该类投资争端解决的调解 和仲裁的国际程序。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 努力将投资争端“非政 治化”,在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
9、者之间审慎地寻求利益平衡;2)“中心” 只受理东道国和其他成员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并且以双方书面同意 为管辖的前提;3)“中心”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下属机构,与世界银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秉承了世界银行的发展性宗旨,而不单纯是一 个争端解决机构,它也起着促进国际投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等作用; 4) 作为依据华盛顿公约这一国际条约而成立的“中心”不受任何 国家政策和国内法的影响,而完全独立于各国法律制度之外;5) “中心” 的仲裁是具有强制性。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仲裁,而 且又为“中心”受理,任何单方都不得撤回同意,除非另有声明,不得采 取其他保护当地救济的解决程序。2.
10、 MIGA体制是基于国际投资面临一些政治风险,而发达国家海外投资 保险制度尚不能提供充分的承保,为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 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于1985年缔结了汉城公约,建立一套旨在为国 际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予以承保,保护海外投资者,促进资本流向发展 中国家的国际投资保险机制。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 MIGA机制高于各 国官办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并具发展性的特点;2) MIGA作为一个国际组织, 其成员具有“双重身份”:即东道国、MIGA股东;3)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妥协的产物,MIGA具有复杂性。3. 中国分别于1993年及1988年批准加入华盛顿公约和汉城 公约,成为两个约
11、的缔约国之一。参加该两个公约有利于妥善解决外国 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尽管目前仅同意就国有化 或征收的补偿额纠纷提交“中心”管辖),消除外国投资者担心在我国投 资面临政治风险,可以给外国投资者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对于改善我国 的外资法律环境,吸引外资,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加 入该两个公约亦存在一定的弊端,经济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加入华 盛顿公约,其是一种国际争端程序,将本为国内法上的争端国际化,我 国对于外国投资者与政府间国际投资争端的管辖权将受到限制,而且,从 “中心”的实践上看,还有排除我国国内法适用的趋势,加入汉城公约 使我国处在既是股东又是东道国的
12、地位,一旦发生政治风险,可能须承担 双重负担和其他国的压力,国内有关政策必将受到限制。但是,总的来说, 我国加入两个公约是坚持经济主权原则的体现,是我国对于自身经济主权 所施加的自愿限制,而且,这种限制对于我国目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吸 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是利大于弊的。五、案例分析题1、(1)中国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原合同而购买替代物?为什么?中国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为由于中国和加拿大为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公司与加拿大公司未就法律适用达成协议, 应适用公约。公约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即其违约致使另一方 当事人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13、 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本案中加拿大公司一直未交货, 属于根本违约,中国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中国公司的损害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中国公司的损害赔偿是合理的。因为根据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 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除了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之外,还有权要求损害赔 偿,并且,一方当事人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 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本案加拿大公司违约使得中国公 司购买替代物,造成多付50%的价款,应由加拿大公司承担。2、(1)不能撤销。本案中甲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n月20日,而根13 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规定,这种注明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14、 是不可撤销的。(2)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合同采FOB价格术语,按该术语的规定, FOB术语的卖方的责任和风险止于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 上。故对送货到装货港途中所发生的风险只能由甲公司承担。3、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4、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担保人)应开证申请人(借款人)的要求向受益人(贷 款人)开出的以备将来使用的付款证书。当受益人向开证行提示该证书和 债务人的违约证明并要求付款时,开证行必须按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款项承 担付款责任。5、技术秘密指供方按商业条件跨越国界地向技术受
15、方转让技术使用权及相关权 利,技术受方按约定向技术供方支付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一种国际技术转 让方式。6、BOT意即“建设一一经营一一移交”,是国际私人资本直接投资于基础设 施或公共工程的一种综合性国际投资方式,其基本内容是:由东道国政府 或其指定的机构通过与私营部门签订特许协定,将应由政府投资、建设、 经营的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交由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筹资、建设,并 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经营和维护该项目以获得投资回报,特许期限届满后, 该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或指定的机构。7、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他国国民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8、融资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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