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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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 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 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 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 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 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总行下发的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 法,特制定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 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 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它是个人信用信息 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
2、, 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 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 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主 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 用状况的信息。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 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 员工,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行员等级工资;(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行员 工资档次、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三)司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 元-500元的罚款,并限期纠正:(一)办理个人授信业务前未对借款人或担保人信用进 行查询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查询信用报告的;(三)用户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互相兼职,设置“公共 用户”的;(四)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岗位变动,未按规定报备的;(五)没有定期更换密码的;(六)用户管理员未按规定封存密码的;(七)未按规定进行异议处理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 500元一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 恶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客户授权使用个人系统查询的;(二)向未经
4、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三)将查询结果用于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的;(四)用户管理员违反操作规程随意创建或停用所辖用户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州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第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公务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 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 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
5、(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分行辖属各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 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分行辖属各分支机构。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 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支行向分行 申请,分行审批后报总行备案。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普通用 户)o(一)用户管理员职责:1 .分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2 .维护辖属各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辖属各机构用户管 理员。(二)信息查询员(普通用户)职责:1
6、 .担任本级机构征信业务联系人;.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2 .负责本级机构的异议处理;3 .负责审核使用是否仅限于我行有关业务的办理和风 险管理范围内;.负责审核是否已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4 .负责审核征信查询是否通过了内部授权流程;.负责相关资料的保管。第七条 分行辖属各机构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的设 置需填写银行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报分行风险管理部。 经部门(辖属机构)负责人和分行分管行长审批后加盖行章, 将扫描件通过0A系统上报至总行,原件作为分行资料留存。第八条 各级用户创建/停用规则:分行级用户管理员 负责创建分行辖属各机构用户管理员。系统用户均不得删除, 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
7、操作。第九条风险控制:(一)用户管理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二)本级用户管理员由上级行用户管理员创建产生, 本级用户管理员不得创建本级用户管理员。(三)用户在签收用户号和密码后必须立即登录并修改 访问口令,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访问口令。(四)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 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 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 用户的密码。(五)用户管理员应加强对所创建查询用户的日常管理。 查询用户若不再从事个人征信查询工作,用户管理员应立即 对该用户作“停用”处理,否则将由用户管理员承担一切责 任。(六)用户管理员
8、与信息查询员不得互相兼职,更不得 设置“公共用户(七)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三章数据修改第十条错误数据的处理错误数据按发现所在环节分为校验错误数据和反馈报 文错误数据。(一)校验错误数据的处理1 .校验错误数据是指总行个人征信上报程序对分行信 贷数据源不符合个人征信系统校验规则而提出的数据。2 .对报出的错误数据,分行用户管理员在接总行通知后 应及时通知错误数据所在行征信业务联系人(查询用户), 联系人再根据个人征信上报程序所提示错误数据查找该笔 业务管户人,并指导管户人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错误数 据进行修改。3 .对信息类数据应在2小时内完成修改,非信息类数据 应在总行修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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