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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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 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 活,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 政安排资金,彩票公益金,捐赠资金等,用于解决遭受自然 灾害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 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 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 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 过灾区群众自
2、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县(区)政 府帮扶等方式解决。救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置专账, 专项核算各种渠道归结的救灾资金以及救灾物资,将各项救 灾资金和物资纳入管理,县(区)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资金要 缴财政专户,捐赠物资要登记造册,统一纳入财政监管。各 县(区)要加强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严格申报领拨制度,不 得挪作他用。县(区)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妥善使用各种来源的救灾 资金,合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 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区),要 积极准备各项资料,争取省及省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救灾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第四条救灾资金使用
3、管理应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 时生活困难。(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 抚慰金。(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 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 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 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 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4、。(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 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 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七)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支出。第六条救灾资金的使用标准:(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被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到避 难点的受灾群众,用于解决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 医等临时生活困难,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补助;分散安置 的每人每天按20元标准补助。(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支出,对因灾死亡人员按每人 10000元标准发放抚慰金。(三)过渡性生活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 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
5、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每人每 月300元标准补助。(四)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五俣户、农村低保户、 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 困难户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每人每天12-15元标准 补助。(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每人每月60-100元标准补助。第三章救灾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 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第八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会 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第九条 必要时,县(区)财政、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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