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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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程项目委 军管理规定SANY 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蚌埠医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经济监督 作用,特别是在新校区建设中的监督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办学资金效 益,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 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厅教计(2003) 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的通知和院字(2004) 62号蚌埠医学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 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决(结)算审计委托时,由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
2、)代表 学院,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自主决定选择由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见附件1),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是学院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补 充审计力量不足的一种方式。监审处是代表学院进行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其 他部门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自行委托审计。第四条 监审处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担委托审计项目期间的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和监审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必须遵守 以下纪律:1、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2、不索贿、受贿,不徇私舞弊,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3、
3、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4、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5、与施工单位会审期间,必须有监审处、社会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在 场;6、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第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参照皖价房(2001) 120号规定的“安 徽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本着学院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由监审处与社会审计机构具体协商确定。第七条 社会审计组织完成审计委托业务后,监审处对照委托审计合同,检查 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经确认符合合同要求,根据合同规定的收费 标准,办理委托审计结算费用。审计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由相应的支出渠道列 支。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基建工程造价标底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监审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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